南投「熔爐案」遭監院彈劾 縣政府3點聲明否認失職

上報快訊 2024年03月21日 13:49:00
監察院彈劾南投某國小校長性侵性騷案,南投縣政府否認失職。(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監察院彈劾南投某國小校長性侵性騷案,南投縣政府否認失職。(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南投縣一所國小校長自民國83年至112年間在南投縣4所國小服務期間,涉嫌性侵、性騷及不當體罰學生,還長期違法兼差補習,113年3月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糾正南投縣政府。不過縣政府也發出聲明,表示積極處理,並未隱匿與失職。
 

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及張菊芳指出,該名國小校長任教足跡跨及新北市與南投縣,長達34年餘,在南投縣內4所國小服務的部分,經南投縣政府截至112年12月清查,被害者受理總人數計29人,進入調查共23人。接受性平會調查23人中包括性侵害9人、性騷擾3人、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1人、1人聯繫是否接受調查、4人持續進行調查。

 

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在112年6月吹哨人出面以前,南投縣相關通報系統沒有任何一筆紀錄,然而南投縣內有多名資深教育人員早知該名校長疑涉性騷擾性侵害女學生。包括85年12月某晚,雲林國小A生接受校長補習接送返家途中,遭對方牽手、撫摸、擁吻,A生逃脫後返家告知父母,當晚在A生家中便有「校長跪著,民意代表出面協調」事件;教育人員理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此事在「校長調離導師職務、學期結束調校」後被掩蓋下來。
 

另外,92年5月前後,延平國小有2名女學生指控該名校長性騷及猥褻。當時校方未依法啟動「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委員會」研處,僅口頭告誡該名校長「潔身自愛」、「不要搞大事情」後草率結案。當年這名女學生的輔導調查紀錄也被當成機密,「代代相傳」鎖在歷任輔導主任抽屜中,成為不能說的祕密,直到本案被揭露才曝光。
 

監委表示,涉有違失之教育人員多數屬資深教師或校長,理應熟知相關規定,然因歷任師長師師相護,形成包庇的文化與校園結構。其等未被究責,也未曾有體制內吹哨者出現,致案件被延宕揭露及處置,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凸顯南投縣政府長期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及監督機制的嚴重失靈。
 

另調查報告也指出,112年8月16日性平法修法前,固然沒有校長停職停聘規定,但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6日函釋,南投縣政府即可由負責校長人事業務的權責單位循相關機制討論處理須否命該名校長暫離校園,或提請性平會討論對劉校長執行相關必要處置。

 

但南投縣政府卻僅要求該名校長請假,遲至監察院112年9月7日通過糾舉案後,才自同年月16日起暫時停止其職務,結果該名校長自請假至停止職務期間,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意代表施壓等情事,南投縣政府對本案之處置顯有違失。因此,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

 



對於監委的糾正,南投縣政府回應,去年6月5日網路爆料傳出後,南投縣政府立即啓動校安通報,並以電子信箱主動聯絡貼文之當事者,當事者也具體陳述相關事証資料,縣府迅即於6月8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原要予該校長停職處份,但依教育部函示『停止職務似已逾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例示規定之範圍。爰本案建請非以暫時停止其職務方式辦理,方符合法律保留及文義與體系解釋例示規定之範圍』而未果。

 

不過縣政府考量必要,已令該名校長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以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之受教權,所以透過性平會開會討論,決議命其「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


去年8月16日新修訂性平法第35、46條,就校長涉性平案終於有停職之法源依據。9月5日縣府再召開性平會議予以劉姓校長停職之決議,進而在去年12月7日再經過性平會的決議「該名校長永遠不錄用」。監察院則於9月7日通過糾舉劉校長案,同時並請教育部停職該已被縣府停職的校長。

 

南投縣政府表示,完全依照法令積極辦理此案,並無「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未依權責要求劉姓校長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的情形。

 

至於所謂的有民意代表施壓一節,南投縣政府身為地方行政機關,上級或有權機關關心的案子,縣府都表示尊重,但不論有沒有民意代表來關心,該校長依法停職以後,縣府從頭到尾沒有改變任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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