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無罪?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成功翻案

王怡蓁 2018年12月11日 15:14:00
彰化的進興製粉廠業向台中誼興公司購買摻有工業用碳酸鎂的原料,添加在「佛祖」、「彌勒佛」等品牌的胡椒粉與蒸肉粉而遭起訴。(圖片取自新竹縣政府)

彰化的進興製粉廠業向台中誼興公司購買摻有工業用碳酸鎂的原料,添加在「佛祖」、「彌勒佛」等品牌的胡椒粉與蒸肉粉而遭起訴。(圖片取自新竹縣政府)

彰化的進興製粉廠業者謝仁貴、謝明吉向台中誼興公司購買摻有工業用碳酸鎂的原料,添加在「佛祖」、「彌勒佛」等品牌的胡椒粉與蒸肉粉而遭起訴。但一二審都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但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限制,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判決,裁定謝男等三人無罪。此案檢察總長江惠民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1日撤銷原判決,但非常上訴的不利效果不能及於被告,因此被告三人仍無罪。

 

 最高法院指出,一、二審的判決見解不當,曲解添加物的定義不能給人吃的東西不能當成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因此撤銷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最高院指出,雖無法判被告有罪,但因有關法律原則的重要性,最高院需透過撤銷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來重申食品添加物「要以人能食用為原則」,避免未來的案件錯誤援引原審判決。

 

在此案中,一、二審法院裁定謝男等三人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只構成行政罰的部分。對於一、二審法院認為「工業用碳酸鎂」不在非法添加物範圍的判斷。

 

最高法院於8月的審理中採取「保留的態度」,但因此案不符合《速審法》第9條的規定,因此駁回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當時在判決指出,被告三人均知道「工業用碳酸鎂」不得添加於食品中,且外包裝均以中英文清楚標示「禁止用於食品」,經檢驗後更發現,有害人體健康的「砷」含量超過標準規格,上游工廠卻仍然販售工業用碳酸鎂給製粉業者,並加入食品當作防潮劑使用,並繼續賣給不知情的下游廠商。

 

 最高法院在8月的判決指出,工業用碳酸鎂是工業用,也不是食品,根本不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資格中,因此一、二審判決的說法,他們持保留態度,而原判決裁定被告無罪,最高院也持保留態度,但礙於速審法第9條的限制,只能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二審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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