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生效倒數19天 Uber怒控:交通部拒絕溝通

上報快訊 2019年04月08日 15:47:00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又稱「Uber條款」),即將於4月26日上路。(攝影:張家維)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又稱「Uber條款」),即將於4月26日上路。(攝影:張家維)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又稱「Uber條款」),預計4月26日實施,屆時租賃車業者將只能以小時計費,而且禁止巡迴攬客;針對修法,交通部已於2日舉辦最後一場座談會,但7日Uber於臉書發文抗議,稱Uber與受影響的代僱駕駛及其他叫車平台等皆未被邀請,「完全被政府排除在蒐集社會意見之外。」

 

Uber昨指出,針對App預約用車而修法的103-1條款,交通部表示要廣納社會意見,因此主辦了四場(高雄、台中、花蓮、台北)分區座談會,但全台的計程車業者皆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獲邀,但包括Uber與其他叫車平台,及相關代雇駕駛卻未受邀與會,質疑「這樣的座談會程序,是否足夠公平、公正、公開?」

 

Uber質疑,「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中,不論開頭或內文,皆已明確寫出「資訊平台」,為何草案內未提及的「計程車」可作為利害關係人出席,而被針對修法的「資訊平台」、駕駛代表、消費者代表反而不行?

 

現距離修法意見徵詢僅剩19天(4月26日截止),Uber強調,誠摯期盼政府秉持開放思維,提供一個可受公評的討論空間,並讓受影響的代僱駕駛、其他平台、以及期待多一種運輸選擇的消費者們共同參與,「請不要讓我們繼續灰心的認為,政府拒絕溝通、政府拒絕讓人民有更好的搭乘選擇。」

 

針對Uber未獲邀請出席座談會,公路總局曾於2日回應,邀請計程車業者原因在於計程車也是利害關係人,而這次修法針對運輸業,Uber一向宣稱為科技平台,「難道他們要承認經營汽車運輸業嗎?」

 

交通部在2月提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草案,明訂租賃車最低需採1小時以上計費,卻被批評是打壓Uber代僱駕駛的「Uber條款」。

 

2日舉行公聽會時,場外聚集上千名租賃車和Uber駕駛不滿抗議,現場代表發言時,租賃車業者因不滿計程車業者受邀與會,最後業者代表全數退席抗議,並在場外宣布4月中要重上凱道陳抗,要求撤回「103-1惡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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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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