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等雨傘運動發起者判刑 香港終院准上訴

游騏言 2017年11月07日 20:00:00
黃之鋒(後)、周永康(中)、羅冠聰(前)步出終審法院上訴庭。(湯森路透)

黃之鋒(後)、周永康(中)、羅冠聰(前)步出終審法院上訴庭。(湯森路透)

因組織「雨傘運動」而被以非法集會罪判刑入獄的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於10月24日向終審法院聲請上訴,今(7)日上訴法院批允上訴程序。而原本因留學計畫因素決定留監的周永康亦聲請保釋獲准,以5萬元港幣交保。

 

香港《蘋果日報》報導,上訴庭法官是基於該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與公平性爭議,同意將該案移交終審法院行上訴審理。

 

2018年1月審理上訴案

 

上訴案聽審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鄧國楨將允許上訴歸結4個理由:高等法院上訴庭是否有權逆轉裁判法院認定的事實、動機(如公民抗命)是否納入考慮、上訴庭是否自定判刑指引、及黃之鋒在判刑時未滿21歲。

 

英國《路透》(Reuters)報導,原先3人只須受社會服務的處罰,但早前香港律政司聲請刑期覆核,高院上訴庭改判黃、周、羅各服6、7、8個月的獄期。此事引起國際關注,聯合國人權事務官員6日發表聲明,呼籲中國與香港政府不要干涉獨立的司法機制。

 

政治觀察者認為,此事與《國歌法》納入香港法律是「一國兩制」系統受到破壞的警訊。

 

香港終審法院(最終上訴法院)將於2018年1月16日審理上訴案。

 

 

關鍵字: 香港 中國 雨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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