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茲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國際經濟學教授
美國有一則流傳甚廣的傳說是聯邦政府從未對債務違約過,每次國會爭論債務上限,政客和記者都會站出來說,美國不會失信於債權人(US doesn’t stiff its creditors)。
只有一個問題:這不是真的。
數十年前,美國曾經一度像是一個「香蕉共和國(banana republic)」而非已開發的經濟體,只求單方面和追溯性地重組債務。儘管很少有人記得這段美國經濟史上的重要時期,但它對於今天的領導人來說是非常寶貴的教訓。
1933年4月,為了幫助美國擺脫「經濟大蕭條(the Great Depression)」,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總統宣佈準備讓美國脫離金本位(gold standard)並讓美元貶值。但這不像羅斯福想像的那麼簡單。
當時大部分的國債契約都含有「黃金條款(gold clause)」,規定債務人必須用「金幣(gold coin)」或「黃金等價物(gold equivalent)」償付。這些條款產生於「美國內戰(Civil War)」時期,初衷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免受可能的通貨膨脹飆升影響。
但對羅斯福來說,黃金條款卻成為美元貶值的障礙。
如果當時在不解決契約問題的情況下就讓美元貶值,那麼國債的美元價值就會自動上升以抵消下跌的匯率,導致大規模破產和公共債務水準飆升。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會在1933年6月5日通過了聯合決議,廢除過去和未來的一切黃金條款。貶值的大門打開了,政治鬥爭的大門也隨之打開。共和黨感到沮喪,因為美國的聲譽岌岌可危,而羅斯福政府認為決議並不構成「拋棄合約(a repudiation of contracts)」。
1934年1月30日,美元正式貶值。
黃金價格跟著從每盎司20.67美元(自1834年即生效的價格)上漲到每盎司35美元。毫不令人意外的是,受到黃金條款保護的國債票券持有者宣稱此舉違憲。
這引起了很多官司,其中4宗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1935年1月,大法官舉辦了聽證會:2宗與私人債務有關,2宗則與政府債務有關。
每宗案件的基本問題其實是一樣的:國會是否有權力回溯性地更改契約?
1935年2月18日,最高法院宣佈了裁決。
4宗案件,法官都以5-4的投票做出有利於政府,不利於索賠投資者的裁決。根據大法官的多數意見,羅斯福政府可以引用「必要性」為由撤銷契約:若有助於讓經濟擺脫大蕭條的話。
當時的大法官麥雷諾茲(James Clark McReynolds)是一位出身自南方的律師,曾在威爾遜(Woodrow Wilson)總統的第一個任期擔任美國司法部長的法官,他當時撰寫了不同意見,麥雷諾茲為4個案件寫下的不同意見都一樣。
在一次簡要演講中,他談到了契約的不可侵犯性、政府的義務,以及打著法律大旗的賴帳,演講結尾時,他說了重話:「恥辱與蒙羞已籠罩在美國子民,已然肇生道德與財政紊亂(Shame and humiliation are upon us now. Moral and financial chaos may be confidently expected.)」
大部分美國人都忘了這段歷史,這個國家把法治和契約神聖不可侵犯作為國家形象,但做出的行為卻與之相悖,美國人犯了集體健忘症。
但有良心的律師仍然記得,如今,為違約國家(如委內瑞拉)辯護的律師都會援引1935年的這個判決。隨著更多政府面臨新的債務相關危機(例如與退休金和醫療義務有關無力支付的負債),我們可能會更加頻繁地看到這個論據。
根據最新估算,美國政府的無力支付負債高達GDP的260%,而這還不包括日常聯邦債務和無力支付的州和地方政府負債。這一問題也不僅侷限限於美國,許多國家的退休金和醫療相關負債都在不斷增加,償還這些債務的能力卻不斷被削弱。
因此,關鍵問題是試圖追溯性調整契約的政府是否會再次援引「必要性(necessity)」為合法藉口。
1933年美國政府撤銷黃金條款提供了充足的法律和經濟理由,當時美國最高法院曾經首肯了「必要性」的論點,推論美國行政部門會再次這麼做,絕非牽強附會(not far-fetched)。
(責任編輯:簡嘉宏)
(原標題為《Learning from America’s Forgotten Default》,文章未經授權,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