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論壇》中國視角:WTO將不再有上訴機構 裁定成員國間的爭端

 

魏尚進

 

● 亞洲開發銀行前首席經濟學家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金融與經濟學教授

 

余心玎

 

●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

 

2019年12月11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18周年紀念日,同時,卻也代表著一個新時代的開始,因為自此以後,WTO將不再擁有一個正常運轉的上訴機構來裁定成員國間的貿易爭端。

 

那麼世貿組織是否會走向內部崩潰,還有機會在一切為時已晚前解決嗎?

 

在2001年中國加入WTO前,許多人擔心授予中國成員資格將令WTO走向滅亡,原因有三:首先,懷疑論者聲稱中國可能大肆違反規則,以至於針對中國的上訴案件激增,最終壓垮由7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機構;其次,中國也可能會透過對其他國家提起大量潛在無意義上訴案來表達自身不滿,這也超出了該組織的能力範圍;最後,中國可能會無視WTO的任何裁決,從而損害了該體系的信譽和效用。

 

然而,上述三點都並未發生。

 

自2001年底起,提請WTO裁決的349宗貿易爭端中以中國作被告的僅有44宗,占總案件數的12.6%,與2018年中國在全球出口中所占的12.8%份額相符。

 

有趣之處在於,這個數字少於同期起訴美國的99宗、以及起訴歐盟的52宗,原因在於中國一直依據(甚至超出)WTO協定條款不斷減少關稅、非關稅貿易壁壘,同時放寬投資限制。

 

事實上,在此期間也很少有國家能拿出如中國這樣的政策來減少此類壁壘,同樣,中國也並未化身為一個過於激進的上訴國家。

 

自2001年12月以來,中國總共向WTO提交了21宗上訴案,占總數的6%,低於2018年中國在全球進口總額中所占的10.8%,令人矚目之處在於,這數字也大大低於美國和歐盟分別提交的55宗和46宗。

 

世界各大國往往都缺乏遵守世貿組織裁決的完美記錄。

 

但是自2001年起訴中國的44宗案件中,其他國家不得不再次求助WTO以確保中國切實履約的案件,僅有2宗,同期針對美國的99宗案件中,卻有15宗要再次上訴。

 

世貿組織允許各個成員國利用自身國家體系來執行貿易規則,尤其在補貼和傾銷(以低於成本價出售)的貿易規則方面,這可以廣義地解釋為基於規則的全球貿易框架的一部分。

 

借助2017年的資料,我們發現所有WTO成員國對出口國提出的反傾銷和抵消(反補貼)案件數量會隨著出口方收入水準的提高而趨於下降。

 

由此展現的資料模式非常清晰:隨著一個國家變得更加富裕,針對它的反補貼或反傾銷案件也越來越少。這可能是因為較富裕的國家會更加遵守規則,或是隨著勞動力成本上升較少招致抱怨,又或是,這兩項因素的某種結合。

 

在這種國際格局下,我們可以檢驗其他國家是否認為中國是一個特殊問題。

 

為此,作者將1995年至2017年間所有其他WTO成員對中國出口商提出的反傾銷/反補貼案件總數(相對於中國出口量)進行比較,自從中國於2001年加入WTO以來,此類案件相對於出口量的數量隨著中國收入的增加而下降,也與國際平均經驗所預期的相吻合。

 

換句話說,跨國比較資料顯示,中國並不會帶來什麼特別的問題(當然中國的體質意味著針對中國上述案件數量絕對較大)

 

直到貿易戰前,從未有人想過美國這個世貿組織規則的主要制定者會選擇扼殺該組織的上訴機構,但這一切似乎正在發生。

 

自2017年以來,隨著該機構幾位在任法官的4年任期陸續屆滿,美國有計劃地否決了其他國家所提名的所有繼任者,這樣做顯然是想讓該體系陷入停擺,直到其他國家同意根據美國的喜好去更改規則。

 

任何WTO爭端解決小組都至少配備3名法官,因此,隨著上訴機構剩下3名法官中的2名於12月10日卸任,WTO的「最高法院(highest court)」現已功能性滅亡。

 

自WTO於1995年成立以來,全球GDP已累計成長了近250%,全球貿易額則成長了約270%。

 

一個專業且客觀公正用以解決國家間貿易爭端裁決的計畫則是WTO成功的關鍵,因為在雙邊、區域貿易談判中,大國總會比小國擁有更大的議價能力,所以該計畫必須協助營造一個有利大多數世貿組織中小會員國的公平競爭環境。

 

復興世貿組織將需要改變規則。

 

也許應該以多數或絕對多數投票來任命上訴機構法官,禁止任何國家有心阻止被提名人,此外,根據貿易量的成長,此機構更可以擴展為15名法官,同時延長任期,或暫時延長最後3名法官的任期。

 

但是這些措施都是不夠的。

 

美國,中國以及其他國家還必須在國有企業、政府採購,反傾銷案件和數位貿易方面更新WTO規則,無論這些國家希望進行何種改革,扼殺WTO的爭端解決體系都不會是解決方案。

 

 

 

 

© Project Syndicate

 

 

(原標題為How to Revive the WTO文章未經授權,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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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WTO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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