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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陳筱珮的曲解證據改判無罪之離譜放水論證

黃錦嵐 2021年04月01日 07:00:00
高院審判長陳筱珮。(圖片翻攝駐英國台北代處愛丁堡辦事處)

高院審判長陳筱珮。(圖片翻攝駐英國台北代處愛丁堡辦事處)

筆者評述「司法烏龍檔案」20多年,高院審判長陳筱珮大概是「常客中的常客」,筆者幾乎都要「避嫌」不再評她的程度了,但是,她的離譜誤判還是時不時的跳到筆者的眼前,讓筆者想置之不理都難。更令筆者氣餒的是,她這個「審判長」如今儼然成了「萬年審判長」,任憑輿論(不止筆者口誅筆伐而已哦!)如何的抨擊,10幾年來始終屹立不搖。筆者檢閱最高法院甫公布的指正發回裁判書類,赫然發現,陳筱珮竟然又犯了「曲解證據改判無罪之離譜放水論證」的老毛病,只得甘冒「窮追猛打」之大不韙,再批她一次了。

 

陳筱珮這件離譜放水誤判案,是「梁政明連續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以下稱「梁案」),受命法官是本月初甫退休、裁判品質也備受爭議的資深法官陳玉雲。

 

據檢察官的起訴事實及歷審判決資料,被告梁政明共犯下6件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案、11件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堪認是桃園市區的販毒慣犯,因全案論罪事實繁雜,與離譜放水論證無關部分,就不贅述了。

 

陳筱珮以「曲解證據改判無罪之離譜放水論證」的起訴事實是:被告梁政明於民國105年5月23日17時04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1段8號附近,以新臺幣3千元販賣不詳重量之海洛因予陳世宏。

 

以上起訴事實,桃園地院以販賣一級毒品罪,判刑15年4月,被告梁政明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陳筱珮、受命法官陳玉雲於去年6月11日改判無罪,高檢署檢察官李進榮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勤純於今年3月4日撤銷無罪誤判發回更審(110台上第589號判決)。

 

陳筱珮、陳玉雲的離譜誤判態樣,最高法院的發回要旨中有明確的指摘,限於篇幅,以下僅舉2例說明。

 

壹:以「張冠李戴」方式,誤植與本案無關之通話時間,推論被告梁政明與購毒證人陳世宏於犯罪時間當日並未見面交易。

 

據卷證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梁政明與買毒證人陳世宏於買毒前的通話時間是105年5月23日下午5時4分7秒,可是,陳筱珮、陳玉雲卻將梁、陳二人於同年月24日下午4時42分22秒、24日下午11時7分26秒,這兩通與本案犯罪無關的通聯紀錄,都提前一日,均誤植為23日,再據以推論梁、陳二人於本次犯罪時當日並未見面交易毒品。

 

諸如此類的犯罪時間不在場證據,原本的是判無罪的鐵證,可是,通聯紀錄昭昭在卷可查,針對這種論罪的關鍵證據,檢察官若是稍微細心,都可發現這種不在場證據純屬「張冠李戴」的謬誤,不知陳筱珮、陳玉雲是「真粗心」的誤植?還是「假糊塗」故意曲解證據放水?

 

貳:以「顛倒黑白方」式,曲解證人證詞,將「自始指證歷歷」變成「證述尚有瑕疵可指」。

 

據卷證資料,陳世宏自警詢起迄偵查中,始終供證確於105年5月23日下午5時4分與被告梁政明聯絡後,以3千元代價向被告購買海洛因毒品,其指證的交易時間、毒品名稱及金額等主要情節,始終如一,且與通聯譯文所記載時間相符。

 

可是,陳筱珮、陳玉雲卻未整體觀察陳世宏於偵審期間的全部供述,綜合判斷何者與卷證相符,即遽然採信陳世宏於一審的翻供證詞─「當日並未交易毒品」,先質疑陳世宏的證述反覆尚有瑕疵,再參照前述誤植通聯時間,推論交易毒品當日被告梁政明與購毒證人陳世宏並未見面交易毒品。

 

很顯然的,陳筱珮、陳玉雲以上離譜論論證,是犯了「曲解卷證」及「偏聽率斷」的謬誤,其結果是「放水」─將一審原論罪判刑15年4月的販賣一級毒品罪改判無罪。

 

參:餘論─再談陳筱珮與陳玉雲其人

 

陳筱珮,是法訓所第19期(71年)結業,從事審判工作已經39年,90年1月即升二審庭長,審判經驗很豐富,按說,是絕對不可能犯此等「刑事基本功」的誤判,可是,據筆者評述她多件烏龍判決的經驗,她以往的審判謬誤,至少有:罔顧被告辯護權、筆錄登載不實、割裂證據濫判無罪,還有法律修正8個月,仍用舊法,甚至應該數罪併罰,卻只判一罪,有輕縱之嫌。

 

陳玉雲,是法訓所第28期(80年)結業,從事審判工作也有30年,自95年即升任高院法官,迄今15年,始終未能擔任審判長、庭長,今年3月初,在剛達到領月退的年資時提前退休。

 

陳筱珮、陳玉雲較受社會矚目的裁判爭議案件,至少有:前總統陳水扁羈押抗告案(陳筱珮連夜自大陸返台,以「無不羈押理由」為由,撤銷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的「不羈押」阿扁裁定,致使台北地院更裁時轉而羈押阿扁);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及改判「弒母案」被告梁崇0銘無罪案。

 

其中,「弒母案」之改判無罪更是輿論嘩然(筆者也續貂評論一篇),最高法院在陳筱珮、陳玉雲改判「弒母案」無罪之後不到40天內,即嚴詞指正其誤判發回更審,更創下最高法院史無前例的「速審」紀錄。

 

據筆者查悉,陳筱珮、陳玉雲的職務評定均是「良好」,不過,「司法內部人」的評價卻非如此。

 

有位資深法官對陳筱珮的評價是:「她那庭的判決品質常為人詬病,她的訴訟指揮更是荒腔走板」。對陳玉雲的評價則是:「她因常要求檢察官舉證,甚至要求到很不合理的程度,所以很常判無罪,聽說其理由常讓檢察官看不下去。」。

 

以上「司法內部人」對於陳筱珮、陳玉雲的評價,與筆者長年評述她們離譜誤判的概括印象不謀而合。

 

最後,筆者要重提對「庭長任期制」與「萬年審判長」發表一點看法:「萬年庭長」固然不合時宜,該廢!但是,「庭長任期制」也不應該是齊頭式的剷除資深老庭長、換人做做看的工具,應該是依據客觀具體的考評標準,定期考核庭長是否適任的「存優汰劣」制度,假若適任,一再續任又何妨?假若不適任(例如敬業態度差、法律素養不良,甚至有操守風紀疑慮),甭說「萬年庭長」,連「一天庭長」都不應該!

 

如今,司法院與高院讓一些卸任庭長改頭換面任「審判長」,這些經正式派任的審判長並無任期,而且職權與庭長相同,使得有任期限制的「庭長」與無任期限制的「審判長」併行,最糟的是,實務運作結果,連審判品質如此離譜、敬業態度如此差的卸任庭長陳筱珮,竟然也可以長年擔任「審判長」,真不知「存優汰劣」的標準何在?是否只要有院長關愛眼神即可成為「萬年審判長」?看來,「庭長任期制」與「審判長制」併行多年之後,流弊滋生已久,早該檢討改弦更張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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