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告了12年 竟才發現「無訴之存在」

黃錦嵐 2021年04月14日 07:00:00
歷經12年的纏訟,才赫然發現:本案根本「無訴之存在」,如此離奇的「訴外裁判」、浪費司法資源案例,十分罕見。(圖片摘自網路)

歷經12年的纏訟,才赫然發現:本案根本「無訴之存在」,如此離奇的「訴外裁判」、浪費司法資源案例,十分罕見。(圖片摘自網路)

筆者跑司法新聞30多年,看過不少離奇或離譜的司法烏龍案件,但是,類似知名建築師、東海大學工學院院長陳其寬控告其建築師事務所出納李玉華與其夫梁景銘連續業務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案,只因檢察官、法官的一連串疏誤,歷經12年的纏訟,才赫然發現:本案根本「無訴之存在」,即一、二、三審歷次審判竟然都是「訴外裁判」!本案原告、被告及歷審檢察官、法官白忙了12年之後,最後又回到原點,檢索司法院裁判資料,迄今為止,也未見有檢察官起訴或陳其寬的遺孀再提自訴的後續訟案,全案似乎隨著陳其寬的逝世而不了了之,如此離奇的「訴外裁判」、浪費司法資源案例,倒是十分罕見。

 

本件「訴外裁判」案最後塵埃落定的時間是7年前,算是陳年舊案,但是,想起富商翁茂鍾20多年前宴請司法官員的陳年記事都能掀起漫天波瀾,如今,筆者提起7年前的司法軼聞,並非意在究責,只是希望藉由揭露本案歷審檢察官、法官的疏誤,提醒司法院、法務部:本案應該還有值得檢討借鏡之處。

 

壹:審判歷程─歷經12年的「訴外裁判」

 

本案緣於陳其寬於民國88年6月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控告李玉華及其夫梁景銘涉嫌共同連續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檢察官立案偵查6個月之後,陳其寬不待偵查終結,又於89年1月以同一事實向台北地院提起自訴,檢察官隨即將偵查卷移由台北地院併案審理。

 

依法,台北地院承審葉姓法官應實體審判這件自訴案,但是,葉法官卻誤判為自訴不受理(89年度自字第143號判決),並將偵查卷退回台北地檢署處理,這件自訴案,因自訴人陳其寬並未上訴而確定。

 

本案假若北檢續行偵查告訴案部分,後續的「訴外裁判」可能就不會發生。不過,案情的發展並非如此。

 

關鍵在於,檢察總長發現北院誤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90年5月間判決「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撤銷」(90年度台非字第152號),使得本案的偵審變得更加複雜。

 

依法,最高法院這件非常上訴判決,僅是將台北地院的自訴不受理誤判的「違背法令部分」撤銷而已,並未將誤判全部撤銷,因此,自訴不受理判決依然存在,已確定終結的自訴程序並不因此而復活。

 

可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收受台北地院退回的偵查卷之後,還是按兵不動,並未續行偵查,也未提起公訴,而是靜待最高法院判決90年度台非字第152號之後,再具公函將偵查卷再函送台北地院。

 

依法,北檢這份公函並非起訴書,並不具有起訴效力,而北院原本的自訴案業已判決不受理確定,陳其寬並未再提自訴案,亦即,北院已不存在陳其寬提起的自訴案。

 

可是,就在「無訴之存在」情況下,台北地院竟再分案90年度自字第502號,由吳姓法官承審,並於90年2月間判決李玉華共同連續業務侵占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2罪應執行刑2年8月,梁景銘依共同連連續業務侵占罪判刑1年6月(90年自字第502號)。

 

自此以後,高院上訴審、更一審、更二審,均論處李、梁罪刑,梁景銘更是於上訴審判決「上訴駁回」之後,即甘服未再上訴確定。這段長達11年期間,不論是原告的自訴代理律師、被告辯護律師,或是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承審法官,均無人發現本案根本「無訴之存在」,在原、被告均無爭執情況下,本案一路通關,最高法院雖曾2度發回更審,也均未發現本案根本「無訴之存在」。

 

首先發現本案根本「無訴之存在」的人,就是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雄(最高法院有2位陳世雄法官,這位是18期,院內同事稱他「白毛仔」,另一位是17期)。陳世雄於102年8月判決本案:「原判決關於李玉華部分撤銷」,也就是說,李玉華被判罪刑部分均撤銷,至於另一被告梁景銘被判罪刑部分,因為梁景銘於高院上訴審時即已判刑1年6月定讞,並不在最高法院的審判範圍,故陳世雄只在判決書最後附記帶指明,並未一併撤銷(參見102年台上3491號判決)。

 

本案的最後訴訟資料,是檢察總長針對梁景銘被一、二審誤判刑1年6月定讞部分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李伯道於103年3月改判「原判決及第一審關於梁景銘部分均撤銷」(參見103年台非字第76號)。

 

貳:12年「訴外裁判」的癥結─歷審檢察官、法官都看不懂非常上訴判決主文?

 

瀏覽本案的偵審過程之後,筆者首先萌生的疑問是:為何這麼多一、二、三審的檢察官、法官都沒有發現本案根本「無訴之存在」?其實,仔細檢視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雄的102年台上3491號判決要旨,從開宗明義的首段,陳世雄花了相當大的篇幅,闡明「非常上訴判決主文的效力該如何解讀?」,這段形同「教示」所闡明的要旨中,就可以赫然發現:其間關鍵癥結在於─原來這麼多檢察官、法官都看不懂非常上訴主文!

 

筆者認為,假若北檢承辦檢察官看得懂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52號的判決主文,那他(或她)就不會將偵查卷再函送北院,而會續行偵查、起訴本案;假若台北地院吳姓法官看得懂的話,她就會知道本案的自訴案業已終結,不會在「無訴之存在」情況下,逕行實體審判本案,成為本件歷經12年「訴外裁判」的始作俑者。

 

至於高院上訴審、更一審、更二審,固然是因原、被告兩造均未爭執而「舉香跟拜」,並未質疑本案是否業經合法告訴或自訴,但究其實,高院歷審承審法官及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均疏於注意非常上訴實務,亦屬實情。

 

其實,了解司法實務生態者大都知道,「非常上訴」是個非常冷僻的領域,不止在法學院、司法官學院不受重視,進入司法體系,在一、二審法院或檢察署,也幾乎不會接觸到非常上訴相關法律問題,甚至最高法院法官,不要說調辦事的「三專生」幾乎都是「莫宰央」,連實任的資淺法官,恐怕也是待承辦棘手的非上案件,才會向資深法官或庭長「討救兵」,或自行研究,假若所承辦的非上案件都只是顯然的誤判(例如,不應論累犯卻論累犯之類),他們對於非常上訴的理解,恐怕也是很有限。

 

參:餘論─附記一段最高法院評議的翻轉幕後

 

評述完本案之後,筆者擬附記一段本件離奇「訴外裁判」的發現過程。

 

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雄發現本案根本「無訴之存在」的過程,不僅筆者好奇,連院內法官也有法官很好奇的詢問過陳世雄:「你是如何發現的?」,陳世雄如何回答,筆者不知對話詳情,不過,筆者卻意外聽聞到一段評議翻轉的幕後過程:原來本案的受命法官惠光霞草擬的裁判書初稿,判決主文原本是「上訴駁回」,也就是說,她也沒發現本案根本「無訴之存在」,要將全案上訴駁回定讞,結果,正因為陳世雄深知她這位「老同學」─(惠光霞也是18期結業)─辦案一向粗疏,經詳閱全案卷證後,才發現此一延宕12年均未被發現的離奇謬誤,判決主文因此改為「原判決關於李玉華部分撤銷」,當然,判決理由也都要求惠光霞全部改寫了。

 

據筆者查悉,惠光霞被陳世雄指正之後,曾說:「也只有陳庭長會細心到發現這種誤判!」。惠光霞對於陳世雄經常大刀闊斧改正其裁判擬稿,甚至退稿重擬,經常向同期(18期)同學抱怨(甚至哭訴),次數之多,早已成了司法圈內流傳甚廣的幕後軼聞,但陳世雄改正惠光霞草擬的裁判書初稿,使原本可能「訴外裁判」被告罪刑定讞的離譜誤判,能夠及時踩煞車,不止惠光霞並未抱怨,同庭某陪席法官也說:「好險!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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