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10億礦石稅在議會卡關 縣府:為造福鄉親將持續溝通

上報快訊 2021年08月21日 12:19:00
花蓮縣府的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每4年開徵1次,縣府強調今年將加強與議會溝通。圖為台泥和平廠。(台泥提供)

花蓮縣府的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每4年開徵1次,縣府強調今年將加強與議會溝通。圖為台泥和平廠。(台泥提供)

花蓮縣政府2009年起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每年徵收近10億元,是花蓮縣最大筆自有財源,但因徵收稅額多寡問題,引發部分業者與議員反彈,近日礦石稅爭議又在縣議會上引發熱議。花蓮縣議會近日召開臨時會審查「礦石稅」,不過被以適法性重大爭議為由退回,縣府認為不符法定程序,應進入大會討論,引起府會攻防。花蓮縣府強調,將積極與議會溝通協商,未來會以合法為優先,一起為縣民創造最大福祉。

 

花蓮礦石稅今年引發縣府跟議會的爭執,源自於有業者認為礦石稅漲幅大高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今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縣府敗訴定讞,縣府提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

 

部分花蓮縣議員受此案影響,也認為礦石稅的稅額過高,因此近期議會討論礦石稅自治條例時,議員討論熱烈。

 

花蓮縣府21日解釋,花蓮縣礦石稅自治條例自2009年起實施,2016年依法重新訂定,當時縣議會由23位議員連署提案每公噸100元版本,但最後經縣議會審議三讀通過每公噸70元版本,這是縣議會民主合議制做出徵收稅率決定。

 

 

縣府隨後呈報財政部、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查後實施,又經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及繳稅業者徵詢意見,一致同意後,獲立法院審議准予備查、開徵,縣府強調,此自治條例完全是合法合規的自治條例。

 

花蓮縣府表示,各地方政府均有課徵特別稅,包括桃園市、宜蘭縣、苗栗縣等縣市,以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為例,106年10月桃園也由每公噸10元調整30元,增加2倍,漲幅高達200%。宜蘭縣、苗栗縣也都漲幅超過30%,這是屬於地方制度法的權責,也符《合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法源,且經由縣市議會審議、財政部經濟部備查同意的漲幅來課徵。

 

事實上,目前全國無論礦石、土石、營建土方等地方特別稅的自治條例,都是按照同樣法源訂定,並經財政部監督同意。花蓮縣府認為,只有一家業者的訴訟、訴願案,不應成為地方自治條例受挫的原因。

 

至於部分議員憂心所謂「債留子孫」或是百億元退稅的説法,應是受個別業者提供錯誤訊息所誤導,就花蓮縣政府每年近10億元的稅收來看,提告的福安礦業公司僅佔7%,其他業者都以自治條例規定來完成繳稅,尤其台泥張董事長一再重申,樂於為花蓮縣做地方建設與回饋。況且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不會有溯及既往的退稅疑慮。

 

花蓮縣府指出,如果現在花蓮縣不能循慣例課稅,而要等3年、5年等到釋憲通過後才來課徵,花蓮縣將在這段空窗期損失高達30到50億元的稅收,所有礦石業者甚至可肆無忌憚地開採,進而造成社會福利及地方建設的重大損失。

 

為維護花蓮縣財政永續發展,花蓮縣政府誠摯呼籲福安礦業公司,應善盡社會企業責任,回饋花蓮建設。若不開徵礦石稅,才會真正造成債留子孫。依法課徵礦石稅,用於維護景觀生態、社福、教育、環保等相關政策,有效改善全縣財政體質,真正造福花蓮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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