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幫陳敬鎧平反】法官刻板印象害人 不是詐欺硬判監委要翻案

蔡慧貞 2018年10月15日 21:15:00
前國手陳敬鎧(如圖中)遭判詐盲案,但監委將醫院鑑定報告做為新事證,認為判決詐欺所憑理由違反專業經驗法則,要求法務部研議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圖片取自法扶基金會)

前國手陳敬鎧(如圖中)遭判詐盲案,但監委將醫院鑑定報告做為新事證,認為判決詐欺所憑理由違反專業經驗法則,要求法務部研議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圖片取自法扶基金會)

前手球國手陳敬鎧被控裝盲詐保,以詐欺罪遭判刑1年2個月定讞。監委王幼玲、蔡崇義、高涌誠、張武修等15日召開記者會提出調查報告,根據榮總所做腦部3D攝影等多項鑑定報告為新事證,證明陳敬鎧為「皮質盲」。

 

且具有法學專業的法官出身監委蔡崇義和律師出身監委高涌誠均指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要「陷於錯誤」,陳敬鎧在不同時期的一般投保行為,還有肇事者的汽車強制保險,都可看出陳並非如一般詐保者的同一時期多次高額投保;且陳發生車禍是意外,也確實造成視盲,非事先故意設計,陳敬鎧根本沒有讓人錎於錯誤的詐騙行為,明顯不構成「詐欺罪」。

 

監院在11日司獄委員會通過陳敬鎧案的調查報告,將以陳敬鎧的新做的鑑定報告為新事證,要求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研議提起再審,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監委們剛好在15日「國際盲人節」召開記者會,公開為陳敬鎧平反,也將提出監院的調查報告,為他翻案。

 

針對前國手陳敬鎧詐盲案,監委蔡崇義、王幼玲、張武修及高涌誠,在「國際盲人節」15日開記者會,從中找出榮總醫院鑑定報告等新事證,證明陳敬鎧為「皮質盲」非詐盲,幫陳敬鎧平反。(攝影:張文玠)

 

法官判決的最大瑕疵  以對「全盲者」刻板印象定罪

 

監委們認為,法官判定陳敬鎧「詐欺罪」,認為他是「裝盲詐保」的依據,僅僅只是法官對「全盲者」的刻板印象,認為全盲著不可能正常生活自理,不可能自己不用扶持、導盲走路,就認為他不是全盲,是裝盲,完全不懂「皮質盲」,「法官用刻板印象來理解」,而認為陳敬鎧是「詐欺」,但監委們也嚴厲指出,「有沒有犯罪事實是要照法律要件來認定」,但這陳敬鎧案「法官超脫法律要件,而是用法官的刻板印象來定罪」,這是陳敬鎧案判決的「最大瑕疵」。

 

陳敬鎧在2009年11月24日就讀彰化師範大學三年級時騎機車與施姓男子所駕汽車發生車禍,除多處受傷外,出院後感到視覺受影響,至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彰基醫院在對陳敬鎧做多項檢查後,彰基醫師陳珊霓於2010年3月26日開立「疑似外傷性大腦視覺皮質病變(CVI)、雙眼視力在萬國視力0.01以下」的診斷證明書,同年4月底陳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之後陳敬鎧分別向高中時投保的南山人壽、彰師大向國泰人壽投保的學生團體保險和肇事者的明台產險汽車強制保險理貼,以雙眼全盲申請共522萬元理賠保險金。

 

之後施姓男子自行側錄陳敬鎧在校活動情形,舉證他非雙眼全盲的重傷害,高雄地院判陳敬鎧「詐欺罪」成立,有期徒刑4年10個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有期徒刑1年2個月定讞。

 

前國手陳敬鎧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因法官完全不懂「皮質盲」,用刻板印象認定陳敬鎧為裝盲詐保,判陳有期徒刑1年2個月定讞。(圖片取自法扶基金會)

 

監察院委託專業團隊鑑定  陳的大腦視覺系統活性反應極低

 

調查監委們特別委託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教授洪蘭和台北榮總神經內科醫師王署君、視網膜主治醫師林伯剛、整合性腦功能研究小組主治醫師謝仁俊組成的鑑定團隊,對陳的視覺情形進行鑑定,並以3D攝影紀錄陳的腦部枕葉、視覺區的反應等,最後鑑定結果顯示,一、陳敬鎧的大腦視覺系統呈現極顯著的視覺處理功能障礙,即令在強烈外在視覺刺激下,其神經活性反應極低;二、依臨床症狀及功能性磁振造影(fMRI)結果,陳員可能罹患「功能性視盲」;三、陳非典型視覺皮質區的散在性活化,可能是「代償性的神經迴路表現」。

 

監委們特別委託中央大學和榮總專業神經外科等醫師團隊鑑定發現陳敬鎧的大腦視覺系統(左圖),在強烈外在視覺刺激下,其神經活性反應極低。(圖片來源:監察院)

 

亦且衛福部也在回復監院,有關該案鑑定小組以3D攝影紀錄腦部活動的方式來鑑定,認定該鑑定方式「難以造假」。監委說,這表示陳敬鎧大腦視覺系統在強烈外在視覺刺激下,呈現在神經活性反應極低的狀況,不可能是造假的。

 

此外,之前包括彰基醫院、振興醫院、台大醫院所做鑑定報告,均認為陳確為眼盲,其中央視力僅為0.00055,這樣的視覺敏感度相當於在3公尺處偵測到一個175公分大小的物體,所以光線良好情況且無障礙物,陳的左下角邊緣還有殘餘視力。但這個視力亦遠低於萬國視力0.01以下,所謂「全盲」的認定。但法官的判決卻是逕以陳敬鎧諸多日常生活表現,就認定其視力功能在萬國視力表0.01以上,監委直指,是「將行為表現與醫學上視力值等視,違反倫理、經驗法則之違誤」。

 

「詐欺罪」構成要件是「陷於錯誤」 投保和車禍視盲均非故意

 

監委王幼玲以醫學專業鑑定證明的陳敬鎧的眼盲不是造假;監委高涌誠和蔡崇義則依法律的角度,解釋「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但陳敬鎧的投保情況和意外車禍視盲結果,均顯示並未讓人「陷於錯誤」,亦即並不構成「詐欺」,結果法官僅以陳敬鎧可以如常人生活,不承認他是「皮質盲」,而堅持以「詐欺」定罪。

 

有法學專業法官出身監委蔡崇義和律師出身的監委高涌誠(如圖),他們從法律角度均指出,陳敬鎧投保情況和意外車禍視盲結果,均顯示並未讓人「陷於錯誤」,不構成「詐欺」。(攝影:張文玠)

 

法官剝奪陳敬鎧詰問權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監委們指出,法官不僅以對全盲者的刻板印象來將陳敬鎧定罪,且的審案過程也出現重大瑕疵,監委調查發現,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在2016年2月2日逕犯彰基醫院詢問當時開出診斷證明書的醫師陳珊霓,當時陳醫師並無「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的客觀事實存在,合議庭以「體諒其醫務繁忙」為由,逕行決定由審判長自行赴彰基醫耽詢問,並以詢問內容作為後續送其他鑑定機關鑑定的參考,雖曾函知陳敬鎧和辯護人,但仍屬「剝奪陳敬鎧受憲法、刑事訴訟法保障之詰問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延伸閱讀】
●【還蕭曉玲公道】監委抓到校方和教育局涉隱匿、偽造  要北市府告發移送
前手球國手遭控詐盲 監委要求提再審及非常上訴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