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修改營運規章即可自組頻道 根本無需修法

方瑋晨 2018年11月11日 00:00:00
作者認為,MOD若想自組頻道,應該先意識到自組頻道並非法律限制,也非主管機關既有的政策立場,而只是中華電信的自我設限。(本報資料照片)

作者認為,MOD若想自組頻道,應該先意識到自組頻道並非法律限制,也非主管機關既有的政策立場,而只是中華電信的自我設限。(本報資料照片)

近日NCC對於如何處理網路協定電視(IPTV,例如MOD)、網際網路上的視聽媒體(OTT TV)一事於107年8月31日提出了「政策諮詢文件(綠皮書)」徵求公眾意見,其主要目的在於對使得IPTV 與有線電視以及OTT TV 處於不相稱的管制環境,找出合理的出路。無獨有偶的,在107年10月10日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也對NCC提出糾正,認為NCC對於IPTV及OTT TV處於不相稱之管制環境,NCC並無合理有效的作為。這樣的問題持續存在,NCC作為電信傳播主管機關,自然是難辭其咎,但所有的問題都應該歸責於NCC嗎?或者是NCC能夠「主動」的處理這所有的問題嗎?其實倒也未必。

 

107年10月31日,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逐條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之際,多名中華電信工會成員至立院請願,籲請政府應在該法中讓電信事業經營的多媒體傳輸平台服務準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促進民眾收看國民頻道之權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第1、2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也就是說,希望MOD能就無線電視頻道能夠和有線電視業者一樣雖然必載,但同樣免權利金即享有智財權特別保障之優惠。對於這個議題,是否真的需要修電信管理法才能達成,本人曾撰擬《MOD應思考是否仍須「付費必載」無線台》一文,詳述在現況下其實也能夠達到此目的。實則,目前MOD於營運上所遇到的問題,除了「付費必載」外,也同時包括MOD是否可以對於上架於MOD之頻道服務採取「自組頻道」。

 

要深入了解這個議題,必須要細繹IPTV與有線電視適用法規之歧異。如果就本質面來看,對許多用戶而言,IPTV跟有線電視在功能上差距不大。但事實上IPTV是適用電信法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是固定通信業務上兼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而有線電視則是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立法者已經將二者一刀畫開。在這樣的立法框架下,中華電信所經營的IPTV法律性質上已與有線電視廣播法有所區隔。

 

同時依照電信法第27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由此條文可知因中華電信屬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故其提供之服務(包括IPTV之服務)應訂定營運規章,而該營業規章並應符合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0條之一規定。

 

主管機關之所以制定兩種不同的管制模式,實際上與黨政軍條款的立法有關。2003年12月,廣電三法在立法院修正通過黨政軍條款相關規定,原本亦領有有線廣播電視執照的中華電信MOD,在交通部持股中華電信逾37%股份的情況下受黨政軍條款限制,無法再持續經營有線廣播電視。但在數位匯流的技術發展下,中華電信經營MOD是技術與商業上不可避免的趨勢。最後在NCC政策性的決定下,讓中華電信MOD改循IPTV模式,適用電信法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持續經營至今。

 

而MOD與有線電視系統最大的差異點之一,就在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0條之1第3款規定:「不干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此規定使MOD成了開放平台,任何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只要符合中華電信自訂的MOD營業規章,均能自由上架MOD,中華電信不得干預。與之相對的有線電視系統,則非開放平台,所有頻道節目內容上架與否,最終都是取決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也就是說,NCC政策決定下雖然讓中華電信可以持續以IPTV模式經營MOD,但是必須讓MOD變成開放平台的方式,確保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可以自由上架,與既存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不同。

 

然而,中華電信MOD的營業規章卻陰錯陽差的自我設限,在25條第6項增訂了「不得自行提供單一或組合多數頻道,向用戶收取收視費用」規定,也就是俗稱「不得自組頻道」的規定;以及25條第7項「應協助未加密或鎖碼之無線電視頻道及無廣告亦不收取授權之非商業頻道利用MOD平臺提供收視服務,且不得向用戶另行收費。」俗稱「MOD付費必載」的規定。

 

但實際上,MOD「不得自組頻道」以及「付費必載」的規定,全然是MOD自我設限下的產物,觀諸電信法、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均無類似規定,只要MOD符合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60條之1第3款規定,不干預「他人」組合頻道及費率,於法於理,均未限制MOD自組頻道。更有甚者,NCC歷年來相關行政決定,也均未表示MOD不得自組頻道,在此次綠皮書的意見徵詢中,也未將MOD自組頻道等議題列入徵詢。在在顯示,不只是相關法令未限制,NCC的政策立場也未曾限制MOD自組頻道與付費必載等問題。

 

MOD希望能自組頻道,當然有其營運上的考量。實則,MOD若想自組頻道,應該先意識到自組頻道並非法律限制,也非主管機關既有的政策立場,而只是中華電信的自我設限。依據目前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應該做的事情是提出營運規章修正,供NCC審議。事實上NCC對於中華電信營運規章之修正,若未違反電信法、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原則上皆會給予相當程度的尊重,而不會刻意刁難。MOD若有營運上的需求而須調整營運規章,應主動而直接的向NCC提出申請,若MOD沒有主動提出申請,NCC基於監管機關的角色也無法主動倡議。為促進閱聽大眾權益,MOD實無須故步自封。

 

※作者為有澤法律事務所律師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