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件非常上訴案潑了許宗力一盆冷水

黃錦嵐 2019年01月17日 00:02:00
許宗力期盼全國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要戒慎恐懼,要有顆清晰的頭腦、溫暖的心。(攝影:張文玠)

許宗力期盼全國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要戒慎恐懼,要有顆清晰的頭腦、溫暖的心。(攝影:張文玠)

1月11日司法節,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學術研討會上致詞,殷殷期盼全國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要戒慎恐懼,要有顆清晰的頭腦、溫暖的心,這段談話十分感人,值得按讚,不過,筆者認為,殊嫌「文青」了點,總覺得少了點什麼,巧的是,就在司法節的前一天,最高法院判了一件非常上訴案(108年台非字第3號),當頭狠狠的潑了許大院長一盆泠水,筆者赫然驚覺─原來許大院長的談話中,只有筆、少了劍,只見苦口婆心,少了霹靂手段。

 

最高法院這件非常上訴案,所指正的是一件「偷樑換柱」離譜誤判─實務界稱之為「AB版判決」或「補營養單」的審判弊端。橋頭地院法官張俊文在審判一件酒駕簡易案件時,竟然以他案類似判決,利用複製剪貼混充方式搪塞,更離譜的是,這份聲請簡易處刑判決經寄送被告歐*宗及起訴檢察官李明昌,被告不知何緣故(很有可能是根本看不懂,不知如何上訴),並未上訴,李明昌檢察官也未上訴(很有可能是連看都沒看),這件「牛頭不對馬嘴」的離譜「假判決」,就此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定讞了。

 

複製貼上的法院判決書

 

法官因來不及寫出判決書,又怕遲交會被管考,以上網檢索他案類似判決、剪貼複製混充方式,先搪塞後抽換之「「AB版判決」或補營養單」審判弊端,早在101年、103年即接連爆發2件,一是高雄地院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被公懲會懲戒降貳級改敘,一是台北地院陳靜茹法官被懲戒降一級改敘。

 

林意芳法官,是在審判一件頂樓防水工程民事案中,以複製、剪貼方式,偽造成原告勝訴判決書,交給書記官報結,並送達原被告,結果,原被告都看不懂這份判決書,被告敗訴想上訴,也不知自己敗在那裡,無法上訴,只好向高雄地院陳情,弊案乃爆發。案經公懲會於101年7月議決降2級改敘後,林意芳請辭離職。

 

陳靜茹法官,也是在審判一件民事案時,為了避免遲延交付判決書原本,先複製毫無關聯的他案判決理由,調整段落後再貼到裁判書上,然後將電子檔傳送到資訊系統。

 

不過,陳靜茹法官偽造判決弊情的曝光過程,稍微曲折一些。當原被告收到判決書都覺得怪怪的,無法理解,向法院反應時,陳靜茹法官依然沒有更正裁判書內容,直到1年後,案子上訴高院辯論時,高院法官發現卷內竟然存在2份判決書,陳靜茹法官才裁定更正。迴異於林意芳法官的是,陳靜茹經公懲會於103年4月議決降1級改敘後,迄今仍在台北地院民庭任職法官。

 

最高法院判了一件非常上訴案,當頭狠狠的潑了許大院長一盆泠水。(攝影:李智為)

 

「AB版判決」或「補營養單」的審判弊端,經林意芳、陳靜茹2案之後,沈寂了4年,竟然死灰復燃。本件張俊文法官「偷樑換柱」的「假判決」,較之前述2案,因多了李明昌檢察官的怠惰弊情,致使全案很快定讞,才被執行檢察官發現、建請檢察總長江惠民提起非上訴,今年1月10日甫經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判決指正,日後勢必成為第3件「AB版判決」審判弊端的懲戒案。

 

第3件「AB版判決」審判弊端的懲戒案

 

據卷證資料顯示,張俊文法官於107年8月21日所製作的107年交簡字1907號判決書,除了被告欄姓名、年籍資料是歐*宗之外,所引的起訴案號、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欄,以及附件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都是蘇*輝的酒駕案。

 

經筆者查悉,蘇*輝與歐*宗所犯都是酒駕公共危險案,2案都是李明昌檢察官於107年7月簡聲請易處刑判決,蘇案的起訴案號是107年速偵字2044號,歐案的案號是107年速偵字2041號。

 

蘇*輝與歐*宗也是同時於107年8月21日判決,承審法官都是張俊文,蘇案的案號是107年交簡字1910號,歐案是107年交簡字1907號。也就是說,同一蘇案的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同日貼在蘇案與歐案判決書上。

 

熟悉審判實務的人都知道,類似酒駕案件的簡易處刑判決書,幾乎都是例稿化了,法官只要在被告、主文、犯罪事實等欄上,將被告姓名、年籍、時間、地點、車牌號、酒測值等資料填上即可完成,本件歐*宗酒駕案離譜判決,張俊文法官顯然是太混了,送「混充判決」報結之後,卻忘了補寫判決書交給書記官抽換,是典型的摸魚卻未及時補救,才捅出來的大樓子。

 

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判決本件非常上訴案的主文是:「原判決撤銷」。就法論法,張俊文法官所犯的謬誤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379條第12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及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也就是說,歐*宗被訴部分根本沒判,屬於「已受請求之事項未與判決」之漏判;對於蘇*輝,則是同一酒駕事實,被張俊文法官重複判了2次,第2次判決(歐案部分)算是「一頭牛剝兩層皮」之重複判決,屬於「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主文所謂「原判決撤銷」,即是撤銷這部分重複判決。

 

許宗力大院長不能再「文青」了

 

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撤銷蘇*輝的重複判決部分,至於歐*宗被訴部分,張俊文法官應補行判決。

 

最後,筆者要強調的是,台灣俗諺有云:「嚴官府出毛賊」,嚴官府都會出毛賊了,遑論紀律鬆弛?許宗力大院長的「殷殷期盼」,似乎太過於「文青」了,在審判紀律日漸鬆弛、恣意,司法公信低迷的今天,怎麼可以僅以「道德勸說」來整飭司法紀律?最高法院這件非常上訴判決,正是適時的提醒許宗力大院長:下點猛藥、施點霹靂手段汰除怠忽職守的法官吧!否則,再聲嘶力竭的呼籲,再苦口婆心的道德勸說,再精密周詳的法制改革,也是罔然!當然,法務部也應同步整飭偵查紀律(據高院資深法官透露,檢察官起訴書也存在類似的「AB版起訴」弊端,只是都在審判中更正,故未曝光),否則,跛腳的司法,還是無法大步邁進的!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