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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回憶錄:從事媒體一生的座右銘

李怡 2022年03月02日 00:01:00
作者在1980年攝於中環富麗華酒店的旋轉餐廳,富麗華曾經是香港地標,後來拆卸了。(圖片由作者提供)

作者在1980年攝於中環富麗華酒店的旋轉餐廳,富麗華曾經是香港地標,後來拆卸了。(圖片由作者提供)

畢生在媒體工作,對言論自由一直敏感。自1955年進入出版界,到2020年國安法在香港實施,這六十多年我充分運用香港的言論自由,為兩岸三地幾十年變遷提供了歷史初稿。

 

所有國家都說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實際上各地施行都不同。我在實踐中不斷認識其意義和複雜性。《七十年代》刊登過不少講言論自由的文章,許多論述都側重中國的言論自由。但從司法裁決的具體案例,影響社會的言論自由的文章,就以1980年五月號刊登余剛的長文《言論自由的原則與實踐》,寫得最詳盡和有趣。

 

不要認為只要不多言,避談政治,言論自由就與自己無關。想想過去香港曾經蓬勃發展的流行文化,才華橫溢的人才和巨星紛現,是在怎樣的環境下產生的?就知道充分的言論自由重要性。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言論自由。對言論自由逐漸而深入的了解,是我思想歷程的重要部分。

 

一些掌權者常說,「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當然,世界上沒有什麼是絕對的。但在現代文明國家,言論自由的界線只有一條,就是不能導致「明顯而立即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除此之外,言論自由只對掌實際權力的官員有限制,因為他們的言論就是權力實施的一部分。言論自由的這條界線是1919年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一宗案件提出來的,他說:「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一個人在戲院中虛假地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在每一個案件中,問題在於言論是否被用於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但當時的多數法官不認同這界線,他們認為自由是為好好利用它的人而設,若有人「濫用」言論自由,法庭就有權干涉。但何謂「濫用」,並無準則。這說法等於讓掌權者對於凡是要禁止的言論都可以說是濫用了言論自由。

 

美國開國元勳為憲法訂下了「第一修正案」,內容是:「國會不得制訂……任何剝奪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法律……」這是一條奇怪的法律,它定下的是國會「不得制訂怎樣法律」的法律。就因為這「第一修正案」,19世紀法國歷史學家托克維爾說:「美國之偉大不在於她比其他國家更為聰明,而在於她有更多能力修補自己犯下的錯誤。」儘管如此,美國實踐真正言論自由也走過曲折的路。

 

二戰結束後進入冷戰時期,美國發生丹尼斯案。紐約州政府控告11名美國共產黨員,指他們在1945-1948年期間,組織共產黨,鼓吹在時機成熟時,盡速採取行動,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最高法院1951年裁決有罪,認為他們不僅是討論馬列主義,而且在「鼓吹」和「煽動」暴力,有「明顯」的危險,而「盡速採取行動」也意味「立即」,故被告言論不在憲法保障範圍內。但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提出反對意見,他表示:美共力量極有限,在警察、軍隊等行業中的勢力微不足道,根本不會有「明顯和立刻的危險」,若無力量那就只是說說,即言論;其次,他認為把「鼓吹」作為界線,就意味着一個言論是否自由不在於言論本身,而在於說話的人的意圖,而意圖是看不見、摸不着、難證明的東西。他說,一旦走上這條路,就「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受到危害」。

 

他不幸言中了。丹尼斯案後,美國就進入麥加錫調查委員會的黑暗時期,許多被懷疑與共黨有關的政府官員和影劇作家都受到調查和迫害,其中包括劇作家阿瑟米勒。言論自由受到壓抑,減少了監督政府的功能,也使個人潛能和創意無法充份發揮。

 

直至1957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一樁與丹尼斯案類似的案件,這次裁定,政府必須提出被告發表過與任何具體行動有關的言論的證據,結果因證據不足而判被告無罪。

 

甚麼是與具體行動有關的言論呢?就是言論成為行動的一部份,比如說教人明天幾點鐘如何去攻擊警察局,這才是行動的組成部份。

 

其後,美國又有多次維護言論自由的裁決,其中最經典的,就是1971年越戰期間,《紐約時報》刊登從政府內部竊取的「五角大樓文件」,揭發美國政府20多年來如何介入越南政局。文件剛刊登。就被政府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禁制,案件上到最高法院。結果九名大法官以6:3裁決《紐時》有權刊載,其中大法官布萊克(Hugo Black)說出一句經典名言:「出版自由的最大責任,就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門欺騙人民。」他認為《紐約時報》不但無罪,而且應該受到讚揚,揭露美國介入越戰的真正原因,正是建國元勳對新聞的「期望和託付」。

 

這句話帶給我的震撼極大,從政府偷出來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文件予以刊登,居然判無罪,而且受讚揚。媒體的勇氣體現真正的言論自由。它也成為我一生從事媒體工作的座右銘:政府任何部門都因為有權,而有機會欺騙人民,因此,媒體的責任就是任何時候,都要對掌權者或部門採取質疑態度。(失敗者回憶錄94)

 

※ 作者為香港知名時事評論家、專欄作家。1970年曾創辦雜誌《七十年代》,1984年更名《九十年代》,直至1998年停刊。近年在香港蘋果日報撰寫社論、專欄,時常批評當道,立場反共。李怡近年移居台灣,持續發表他個人的「失敗者回憶錄」系列文章,本報從第91篇開始連載,前90篇則連載於《風傳媒》。

 

關鍵字: 言論自由 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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