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經濟間諜罪」修法後 恐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楊宗新 2022年06月06日 00:00:00
「經濟間諜罪」新法雖以刑事罰則試圖嚇阻為中企工作者,但若真有心,仍不乏規避方式。(擷取自Pixabay網站)

「經濟間諜罪」新法雖以刑事罰則試圖嚇阻為中企工作者,但若真有心,仍不乏規避方式。(擷取自Pixabay網站)

針對中國近年積極誘吸我高科技人才,立法院日前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安全法》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及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營業秘密外流處罰條款,以刑事處罰代替行政罰緩,期能遏止科技人才及核心技術外流。

 

從國安角度看,本次修法確有其必要,但配套方案若沒有做好,也不無產生對科技從業人員及企業的限制。就企業而言,新法未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做區別,恐有公私不分之虞,因為政府認定的關鍵技術,未必就是企業認為的營業秘密;倘若政府有權單方面定義何謂核心關鍵技術,則持有技術的企業一旦遭認定,將損及資本流動自由,很可能選擇在政府公告前,搶先移資境外,反而不利國內產業發展。

 

對從業人員而言,在當前全球產業鏈呈高度分工狀況下,台商及其他外資都可能在中國設廠,也可能採合資或合股方式,態樣複雜,若對於為「中企」工作缺乏明確標準,將使人心惶惶。另方面,新法規定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之企業人員,離職後三年不得赴中,也可能降低業界與政府合作意願,畢竟在當前國際市場對我國半導體產品高度依賴下,承攬政府業務,不僅將受限於嚴格的法律規範,實際所能獲取的報酬也相對有限。

 

此外,新法雖以刑事罰則試圖嚇阻為中企工作者,但若真有心,仍不乏規避方式。一種作法,是以學術名義赴陸。南韓三星集團於1996年入主成均館大學,以之作為人才轉職前的過水站,台積電前研發長梁孟松,就是先前往該校任教,待洩漏營業秘密之期屆滿後,才轉任三星技術長;另一種作法,是企業「直接買斷」,即開出超優渥待遇,讓人才舉家移居,根本毋需擔心回國受審。

 

總結來說,本次修法雖可望減緩科技人才外流問題,但仍攔不住最上層的高階技術者;雖有助確保短期技術優勢,卻可能降低廠商長期在台投資意願。如何解套,仍須回歸總體產業政策,畢竟無論是廠商或人才,在意的並非是否前往大陸或其他國家工作,而是何處能給予更優渥的待遇。這不僅是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方式,也是行為人理性決策下的必然。

 

修法只是面對中國科技業者競爭的第一步,接下來政府所應側重的,當是如何提升我國產業界相對低廉的薪資、改善諸如高工時等不友善的勞動環境,方能治標兼治本的從源頭端解決問題。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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