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從有無戴安全帽的舉發程序談死刑執行的程序正義

錢建榮 2022年08月30日 07:00:00
所謂「法官已經判決死刑,法務部長必須執行始符依法行政」的說法,不僅不尊重民意代表的立法,也誤解「裁判權」與「執行權」分立的憲法意義。(美聯社)

所謂「法官已經判決死刑,法務部長必須執行始符依法行政」的說法,不僅不尊重民意代表的立法,也誤解「裁判權」與「執行權」分立的憲法意義。(美聯社)

宜蘭發生一起有無戴安全帽的逕行舉發爭議案件,舉發警局出示舉證相片,強調當事人的確未戴安全帽,受舉發者則堅稱自己有戴黑色安全帽,一時間媒體全都集中在相片內容的討論:究竟有無戴安全帽?

 

筆者關心的是法定程序:警員為何不依法「當場舉發」,而要跟在後面以照相方式「逕行舉發」?蓋交通違規的常態舉發方式是「當場舉發」,除非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情形,否則均應當場查獲違規者,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製單舉發違規。

 

以相機等科學儀器取得相片證明違規的「逕行舉發」,因為屬事後舉發,犧牲民眾當場陳述意見之權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特別明定,限於「嚴重且急迫性之違規事由」,例如闖紅燈、平交道、收費站、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等「稍縱即逝」之違規行為,即使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違規者,亦同樣限於客觀上「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前提。

 

從「依法行政」的立場,絕非因為人民違法,警察就可以不擇手段的舉發處罰,未戴安全帽並非法律列舉的重大急迫違規事由,警察未證明客觀上有何「當場不能或不宜舉發」之情事,尤其舉發警員還在媒體上強調,駕巡邏車經過該民眾身旁時,明顯看見未戴安全帽,那麼為何選擇跟在後面以偷攝方式採證,事後逕行舉發,而不是光明正大的攔截違規者當場舉發呢?

 

依法行政原則的重點毋寧在要求政府遵守程序正義,違法固然應處罰,然而國家機關要處罰人民就必須依據立法者所定下的法定程序,當發生爭議時,由司法者審查判斷,先程序後實體,判斷人民實體上應否處罰時,應先檢驗政府是否依據法定程序,這才是「依法行政」及「權力分立」的真諦。

 

檢驗政府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正是檢驗政府是否誠信的對待民意制定的法律。所以上述案例的重點不在人民是否戴安全帽,而是警察以「偷拍」的方式,逕行舉發輕微的違規行為,是否違背法定程序的要求,而有違依法行政原則?

 

死刑的執行何嘗不是?古代「包青天」一手掌握三權,自己派王朝、馬漢及展昭逮捕被告偵查起訴,自己審問判決,判決後還當場自己執行開鍘,就地正法。毫無其他權力制衡監督,其誤判且無法挽回的危險,不言可諭,絕非民主法治國家足為仿效。

 

先撇開立法者禁止人民殺人,卻允許政府殺人,這種剝奪生命權的法律,是否能通過憲法維護者-大法官-的檢驗不談,刑事訴訟法特別將死刑的執行與否,交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長-決定,正是立法者要求行政權(法務部長)監督司法權(法院判決)的制衡機制,立法者也分別在刑事訴訟法、赦免法中,要求死刑的執行前必須再次審查是否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有無心神喪失或懷胎中婦女之情形,及有無應經總統赦免情事,尤有甚者,法官判決死刑所依據的法律,不論實體法或程序法,必須均無違憲疑慮,更是憲法要求所有國家權力應受人民基本權拘束的自明之理。

 

法務部因而從民國88年間即制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作為法務部長裁量是否執行死刑的規則,94年間更修正上述要點,將被告或其親屬聲請大法官解釋且程序仍在進行中者,列為不得執行死刑的事由,施行十餘年的裁量規則,基於上述法律及行政慣例,法務部(長)自應受其拘束,始不枉立法者(民意)對法務部長的期許及人民的信賴保護。

 

更別說98年4月22日通過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後,其中「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的規定,更成為立法者對於總統及法務部長的最新民意要求,法務部長豈能忽視。

 

簡言之,上述授權由法務部長執行死刑判決的法令規定,正是立法權透過行政權以監督制衡司法權的具體表現,所謂「法官已經判決死刑,法務部長必須執行始符依法行政」的說法,不僅不尊重民意代表的立法,也誤解「裁判權」與「執行權」分立的憲法意義。

 

死刑犯違法且判決確定是事實,但依法行政原則要求的是,執行刑罰必須依據法律及憲法,法務部長是否忠於法律,符合法定程序去執行死刑,如同警察是否依據法定程序舉發人民違規,程序正義一樣重要。

 

即使人民實體上觸法應受處罰,但檢驗政府是否依據法定程序執行處罰,才是反映政府是否誠信對待人民的表現。

 

四位甫執行的死刑犯中,張俊宏於執行前已聲請大法官解釋,只是程序要件有待於5月3日前補正,而張俊宏也在4月30日執行日之前已補正其簽名,乃不爭之事實;又據瞭解四位死刑犯也早依兩公約施行法,聲請總統特涉或減刑,相信總統也依據赦免法第6條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議中,「行政院」也未及回覆總統是否有無赦免事由。

 

換言之,四人均符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所定,聲請大法官解釋或有赦免法程序進行中之事由,如今法務部長僭越大法官及總統的程序決定權,違背法定程序執行死刑,總統及行政院長被法務部長侵犯權力而不自知,立法委員的最新民意-兩公約施行法-不被尊重也未見指責,反而一味向民眾宣揚錯誤的「依法行政」觀念。

 

政府對待人命執行的態度尚且如此,也無怪乎沒人指責警察憑甚麼可以偷偷取締未戴安全帽的處罰了。

 

※作者為最高法院法官,本文轉載《司法改革雜誌第78期,2010/6/30》,當時的總統是馬英九,法部部長是曾勇夫,也是重啟死刑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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