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現在竟然還有「何為凌虐?」都搞不清楚的二審法官

黃錦嵐 2022年12月26日 07:00:00
密集粗暴傷害女童行為及強餵女童毒品行為竟被法官認為,難認具有持續性,不屬於凌辱虐待之非人道行為。(取自pixabay)

密集粗暴傷害女童行為及強餵女童毒品行為竟被法官認為,難認具有持續性,不屬於凌辱虐待之非人道行為。(取自pixabay)

「何為凌虐?」,立法上,固然有其明確嚴謹的定義,而一般社會經驗(或稱庶民經驗)所理解的「粗暴不仁行為」,其實,也可概括解釋。目前司法審判的公信力之所以常受詬病(或是讓人瞠目結舌),法官的認事用法背離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簡言之,或可說是背離庶民常識),應是淵藪之一。

 

以下,筆者擬舉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宏卿(受命法官簡芳潔)於111年7月29日判決的陳威嘉虐殺3歲女童案為例,大略評述這組合議庭是如何的割裂證據觀察、如何的背離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如何的睜眼說瞎話,再以偏聽率斷方式輕縱被告。

 

壹:陳威嘉虐殺3歲女童案─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嚴詞糾正二審誤判

 

《陳案》於民國109年轟動一時。被害3歲女童是被告陳威嘉的同居女友彭0樺與其前夫所生。

 

《陳案》的基本事實是:自109年2月起,陳威嘉即屢因女童尿褲子、說謊等細故,先後於2月14日、4月某日、5月上旬、6月3日,持不詳物品打女童,致使女童受到開放性顱骨穹窿骨折、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氣顱、頭部右前側撕傷、前額撕裂挫傷、前胸挫傷等傷勢,並用木板、鐵尺和鞋拔等硬物敲打女童,又以竹籤針刺大腿及胸腹等處,甚至,只因女童奔跑吵鬧,即用膠帶纏繞頭眼,體罰女童做「趴拱橋」(即手、腳貼地,臀部往上,身體呈倒V字型),其暴行嚴重程度,已達到女童必須進行手術,並住院治療近2週後始能出院。

 

109年5月底、6月初及6月7日當天,陳威嘉還多次強餵女童安非他命及FM2,致使女童死亡,陳威嘉並與女友彭0樺、友人蔡青0積共同以棉被包裹童屍,棄屍南投鄉下。

 

《陳案》是因蔡0積良心不安,書寫自白書寄至南投警分局,經檢察官提訊追查,始挖出童屍偵破此案。

 

《陳案》南投地院是依3罪論處:殺人罪(累犯)處無期徒刑、妨害幼童發育罪(累犯)處刑4年、遺棄屍體罪(累犯)處刑1年10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檢察官及被告均上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陳宏卿(不知何故,司法院公布的判決書上只公布「陳0卿」)及受命法官簡芳潔撤銷一審的論罪處刑,改依3項故意傷害兒童罪,分別判刑3年、6月、3月;一項非法使未成年人施用三級毒品罪(累犯)判刑12年;一項非法使未成年人施用二級毒品罪(累犯)判刑7年6月;至於遺棄屍體罪部分,則維持一審的1年10月有期徒刑。以上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刑14年10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刑7月。

 

以上論罪處刑,除了遺棄屍體罪並無爭議而判刑定讞之外,其餘部分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何菁莪於111年11月23日判決,均予撤銷發回更審(111年台上字第4274號)。

 

貳:這位法官的「法律感情」很另類─現在竟然還有連「何為凌虐?」都搞不清楚的法官

 

陳宏卿與簡芳潔的改判,有一特點,即:罪名、罪數及刑度都變輕了,虐殺幼童罪部分也不見了,只剩下過失致死罪(這部分因與非法使未成年人施用三級毒品罪構成想像競合犯的從一重處斷法律關係,連罪名都不見於主文了)。

 

綜觀最高法院的指摘要旨,陳宏卿與簡芳潔的判決違誤,其離譜態樣,簡言之,就是割裂證據觀察,竟然連「何為凌虐?」都搞不清楚,論斷也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例如,針對卷證顯示的密集粗暴傷害女童行為及強餵女童毒品行為,陳宏卿與簡芳潔竟然還認定,傷害行為只有3次,且有相當的時間區隔,難認具有持續性,因此,不屬於凌辱虐待之非人道行為。

 

針對陳宏卿與簡芳潔的「不構成凌虐」論斷,最高法院發現,陳、簡兩位法官不止搞不清楚立法定義上的「凌虐」,其論斷更是一再的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乃在指摘要旨的首段,即開宗明義,花大篇幅的闡明刑法上「凌虐」的立法定義,並具體詳細臚列凌虐的行為態樣,甚至,還將一般社會通念所謂「粗暴不仁」的具體行為態樣,也一併「教示」,為陳、簡兩位法官狠狠的上了一堂刑法「基本功」課程!

 

再如,針對陳宏卿與簡芳潔的「不構成殺人罪,只成立過失致死罪」論斷,最高法院也提出嚴正質疑。據筆者的解讀,最高法院的質疑,簡言之,是:綜合全案情節為整體觀察,本案被告陳威嘉即使不成立故意殺人罪,難道也不成立凌虐致死罪?

綜觀最高法院的撤銷發回的「教示」要旨,以一句台灣俚語來簡單概括,那就是「電甲金細細!」

 

參:割裂證據觀察,睜眼說瞎話、偏聽率斷的無罪論證

 

陳宏卿與簡芳潔另一離譜論斷,是被告陳威嘉被訴於109年4月某日凌虐傷害女童部分改判無罪。

 

陳宏卿與簡芳潔的論斷是: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明確事證可證明被告確有以竹籤或尖狀物戳刺女童大腿、胸腹部,這部分仍存有合理懷疑,不足以形成有罪之心證。

 

簡言之,就是檢察官的舉證不足。

 

事實上,本案卷證果真不足嗎?顯然不是!最高法院即臚列卷內5項證據,嚴詞指摘陳宏卿與簡芳潔的論斷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按筆者的說法,這種無罪論斷,根本是睜眼說瞎話、偏聽率斷!

 

例證1,被告陳威嘉在一、二審均坦承:當時我在案發地點是與女童及女童的哥哥黃0勛在玩,我們是以膠帶綁竹筷的方式作成小弓箭,互相射擊,因此,女童才會被射大腿及胸腹多處紅腫傷勢。

 

例證2,黃0勛於南投地院也證稱:飛鏢和箭都是被告做的,是尖尖的針用膠帶纏在竹筷上,當天被告一直拿箭射女童小腿,女童有大哭,說不要玩。

 

例證3,女童舅舅彭0銘次偵查中證稱:他在上樓時就聽女童在哭,哭得很大聲,他打開房門就看女童坐在椅子上,上衣被拉到胸口,內褲被拉到接近膝蓋,女童身上很多紅點,像是被戳的痕跡。

 

例證4,女童的母親彭0樺偵查中及一審審判中也證稱:她到被告與黃0勛、女童所在的4樓房間,有看到尖尖的針,以及用膠帶缠在竹筷上的物品散落在地上。

 

例證5,彭0樺之母許0英於偵查中、一審審判中也證稱:女童於案發時地確有於身體軀幹、大腿及手等處,受有類似尖銳物戳刺傷的點狀紅腫。

 

肆:陳宏卿是「甩章審判長」嗎?

 

陳宏卿是司法官訓練所第30期(81年)結業,95年1月間,由雲林地院庭長調升台中高分院法官,在一審期間,除了初期曾辦過刑事及少年案之外,他幾乎均辦民事或民事執行,專辦刑案是升任二審以後的事,就刑事審判歷練而言,算是有缺憾的。

 

或許正因為刑事審判歷練有缺憾,因此,儘管陳宏卿於104年9月至107年11月曾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但是,他回任台中高分院任庭長後的審判品質,還是偶有離譜論證出爐。

 

例如,109年2月,陳宏卿擔任賴金城、郭政霖、陳正一共同槍殺竹聯幫南尊會會長李源翔案審判長時,竟然出現離譜的採證違誤:一份附在一審卷宗密封袋內的延押訊問筆錄,根本未開啟過,遑論提示宣讀或告以要旨依法定程序調查。亦即,不僅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整理爭點時,並未處理這份延押訊問筆錄的證據能力問題,審判長陳宏卿在審判程序中也未依法定程序踐行調查,即遽行認定這份筆錄有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而採為論罪依據,這種「三級跳」兼「空洞化」的調查、採證方式,從外觀上看,是法官怠忽懶散,實質上,顯然是侵害被告的訴訟人權─訴訟防禦權

 

回到本案審判之離譜論證。曾有不少資深法官提醒筆者:二審發生離譜誤判,審判長固然難辭其咎,但是,實務上,受命法官還是應負較重責任的。筆者同意,就卷證繁雜、被告眾多的案件,負責草擬裁判書稿的受命法官的確應負較重的責任,畢竟審判長實在是難以逐案比對卷證修改裁判草稿。

 

不過,就本案而言,鑑於受命法官簡芳潔是調台中高分院辦事法官,今年8月底才調回台中地院任庭長,算是相對資淺法官,而且,本案是撤銷一審改判,不論罪名、罪刑、罪數均已改變,陳宏卿審判長總不能說,連這些判決主文都已經重大改變的判決,他都當「甩章審判長」,沒有積極參與實質評議,也沒有詳細審閱裁判書稿,就「授權」相對資淺的受命法官自行充分發揮吧?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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