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管中閔懲戒案宜採財產罰

邱子安 2019年01月26日 07:00:00
析述管中閔兼職的情形為何違法,法律上的論述相當細密,當在未來法院中經得起檢驗。(攝影:羅佳蓉)

析述管中閔兼職的情形為何違法,法律上的論述相當細密,當在未來法院中經得起檢驗。(攝影:羅佳蓉)

政府施政不當應該批評,做得好也該獎賞。我曾撰文批評監察院在懲戒訴訟上專業不足,導致其沒有足夠能力完成業務。此次監院彈劾管中閔,是值得稱頌的表現,卻不是因為彈劾的對象(儘管許多人恐怕會這樣想),而是法律論理及訴訟技術上的精進,是監院績效難得一件的佳作。

 

不過懲戒法制向來是只要違法失職,法院(公懲會)就可以裁量所有的處罰,我在本文將主張因為不同職務間,兼職義務性質的不同,本案件法院比較適合裁量財產上的處罰,而不該給下會影響服公職權益的處罰──也就是說,本件的懲戒,以不影響到管中閔當校長的權益為宜。

 

兼職禁止之範圍素有爭議

 

管案基本事實是,管中閔在當行政院政委、前經建會主委以及國發會主委時期,接受壹週刊專欄邀稿,匿名供稿給該刊並潛在有可能透過專欄批評同僚、讚揚自己的業務。本案最主要觸及到的是公務員的兼職禁止──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但這本是歷來引起許多爭議的條文,到底兼職、兼差受到禁止的範圍多廣,實務上常生爭議。

 

彈劾案參考歷來解釋,主要是大法官解釋與銓敘部函示,提出非常態性、與職務相容(不妨礙執行本職)以及兼職(差)有一定受領利益上限等標準,析述管中閔兼職的情形為何違法,法律上的論述相當細密,當在未來法院中經得起檢驗。

 

這可能與調查委員蔡崇義的法官經歷有關,兼職問題在監察院業務中是經常處理到的,我在過去投書中指出監察院應在懲戒訴訟專業上有研究能量的支持,如果這種細膩的法律論證在彈劾案中非偶一為之,而是在監院行政上有一般性的支持,讓每一個不同的監委承辦到類似案件都可以有一樣的水準,當對監察院的公信力大有幫助。

 

監院與法院調查權限的差異

 

讀者或許注意到我上文提出,本案「潛在」可能有管利用匿名專欄批評同僚的問題,這是出於監察調查方式做出的結論。因為管撰寫專欄的情事,是從壹週刊函覆監院調查以及稅務機關資料推估,管畢竟是「匿名」撰文,監院未掌握有確切每一篇其撰文的篇名,只能從資料上推估。

 

或許有讀者認為這並非精準,但這需要參考我國彈劾-懲戒法制的設計,監察院負責懲戒的調查、發動,但調查權有極限,依照監察法第26、27條,監察院只有趨赴現場、調閱文件、約詢相關人的權限,沒有罰則設計,通說是認為調查不獲配合,不能強制;至於案件移送到法院(公懲會)後,根據公務員懲戒法以及其準用的行政訴訟法,則有人證、鑑定、調取文書、勘驗等完整調查方法,以及保全證據的權限,不獲配合時可以處罰甚至強制執行。

 

因此監院調查事實證據的權限本來就較弱,完整的事實須待法院上才能呈現。監院在能做到的範圍內推估事實,是成熟的訴訟技術,因為進入訴訟程序時監院可以主張以盡調查之能事,而向法院聲請調查完整的證據事實。

 

不宜讓管失去台大校長就職權益

 

我國懲戒法制的設計,不像是行政罰或刑罰,每個罪名都會有對應的處罰強度,而是一有違法、失職的情事,就在十種懲罰種類中作廣泛的選擇;懲戒法制也未對性質不同公職做不同的設計,因此如同管案前一階段的公職中違失,在下一個階段付出代價,是有可能的;公懲法提供的罰則,包括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影響到服公職權益的方式,因為以前國發會時期違失,而不能當台大校長,完全合法,但我認為法院不應該做這樣的決定。

 

在國發會時期國家的制度沒有發現管中閔的違法,那是國家的失敗,當時並無法預測到他會當選台大校長;但成為台大校長之後,學術職務和政府職務的兼職禁止規範,無論在法源、目的和範圍上均不相同,而且因為國發會時期的違失拔除其台大校長職務,也會引起政治清算的聯想。何況,管大台大校長遴選中兼職台哥大獨董的問題,更嚴重者在於沒有跟遴選委員會揭露,而不在能否兼任本身。

 

公懲會107年12月26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指出,違失行為發生在公懲法修法之前,但移送在施行之後的案件,適用104年公布生效的新法;因為新法的附則僅規定在舊法時期已經移送、卻在新法時期才審判的案件仍然適用舊法(就此彈劾案肆、四、之論述有誤)。

 

新法除了影響服公職權益的懲罰之外,也另外有剝奪退休金、減少退休金以及罰款三種金錢罰,本文認為法院應考量管中閔違法兼職所獲得的金額裁量一定罰款,而不要處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會讓管無法擔任台大校長的處罰。如此決定才能彰顯管中閔是因為違反國家體制被處罰,而非當權者不欲其攫取台大校長名位受罰,法院慎為裁量,可確保毋枉毋縱,一碼歸一碼的處罰,也能維護人民對公權力的信賴。

 

※作者台大政研所公行組碩士班/曾任競選工作/英語補習班助教/遊行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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