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三讀 收集人頭帳戶可重判5年

上報快訊/張詠詠 2023年05月19日 15:37:00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張哲偉攝)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張哲偉攝)

立法院今天(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另外,也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對收簿集團做獨立行事處罰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27日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但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法務部長蔡清祥當時說明,有鑑於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最重要的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若無法杜絕人頭帳戶問題決,將難以遏止詐騙犯罪,現行法就收集帳戶的不法犯行存有處罰漏洞,而提供人頭帳戶犯罪亦存有法律適用困境,實有待修法解決。

 

行政院版草案原擬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立委曾銘宗認為太輕,罰金至少要增至1億元,

 

司委會5月16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保留條文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罰金金額改為3000萬元。

 

三讀條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而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這五種情形包含,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另外,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若違反上述規定,且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或是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或是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有這3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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