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天今天(21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法院院會天今天(21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依據,藉此鼓勵屋主成為公益出租人,同時,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
本次修法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政府給予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
若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予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也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修法預計有34萬2442戶享有公益出租人減稅優惠。
此外,為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這次修法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政府扶持範圍,以實際行動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
對此,內政部指出,未來將持續鼓勵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一同用好房做好事,並持續跟社會溝通,讓減輕居住負擔的政策能持續向前行,落實安居樂業的施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