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5爭議】魏應充遭判5年9個月 頂新律師:將聲請非常上訴

上報快訊/陳彩玲 2019年11月06日 21:50:00
魏應充涉混油案遭判5年9月徒刑定讞,余明賢指出,將會聲請非常上訴。(張家銘攝)

魏應充涉混油案遭判5年9月徒刑定讞,余明賢指出,將會聲請非常上訴。(張家銘攝)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涉混油案,最高法院作出部分駁回、部分撤銷,其中7罪不得易科罰金,合計5年9月徒刑定讞,另19罪得易科罰金,其餘45罪撤銷發回更審。6日晚上頂新辯護律師余明賢昭開記者會表示,在判決中有多處違背法令,並提出高院判決的5大爭議;此外余明賢也強調,將會聲請非常上訴。

 

第一點,余明賢表示,《刑事訴訟法》採無罪推定原則,依法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應由檢察官來證明被告有罪。但全案在二審時,檢察官沒有舉證大幸福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直接用推論認定頂新進口的越南油品來源有問題;對此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三審法院卻未糾正。

 

第二點,余明賢指出,二審認為大幸福公司沒有取得「食品安全證書」,所以油品不具食用品質,但依越南政府規定,大幸福出口油品不需要取得當地的「食品安全證書」,只須符合進口國規定即可,而當初頂新進口過程一切依衛福部規定,法院卻無視此事實。

 

余明賢強調,當初從越南合法進口合格原料油、報關過程政府收取20%食用油關稅,食藥署抽驗進口原料油也合格,最後的成品油更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如今卻被認定進口油品不具食用品質被判刑。

 

第三點,二審判決在沒有調查大幸福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的具體情節與程度時,直皆認定油品不可以供人食用,未盡證據調查的義務。余明賢認為,最高法院也未糾正二審違法之處,顯有疏失。

 

第四點,余明賢表示,二審判決是案發7個月後才採樣化驗,用案發後的油品數值認定頂新油品欠缺供人食用的品質,但該數值無法證明油品剛熬製時的品質狀態,證據力明顯不足,最高法院仍選擇忽視。

 

最後一點,檢察官在調查時,曾刻意以「趕快釐清責任你就可以回家」、「其他人已經偵訊、把問題推給你」等訊息,誘騙原料油供應商楊振益,取得對頂新不利的證詞。余明賢認為,此行為已構成違法取證,最高法院卻未糾正。

 

余明賢強調,近日將依法聲請再審,並就本案違背法令之處,聲請非常上訴。(監院:核四廠址地質未能及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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