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裁決結果出爐後,明尼蘇達州湧入約5千名反墮胎民眾抗議(美聯社)
美國最高法院6月24日推翻保障墮胎權的判決先例「羅訴韋德案」,大法官主要認為美國憲法未提及墮胎,而過去判決先例,正是仰賴憲法第14條修正案,因而埋下今日引爆爭議。關於1973年羅案緣起與內容,與同年相似案例「竇訴波頓案」及1992年「生育聯盟訴凱西案」,三件具里程碑意義的判決,是如何為美國墮胎法開創先例,又何以為今日的墮胎爭議埋下伏筆?
在1973年事件轉捩點到來以前,還有這麼一段故事。根據「國家地理雜誌」報導,1970年4月某日,明尼蘇達州婦產科醫師霍奇森(Jane Hodgson)向警局打了通電話,要求警方將自己逮捕。
霍奇森當天幫一名感染德國麻疹(rubella)的24歲婦女墮胎。該病毒可能引發流產、嬰兒死亡或導致新生兒出現嚴重健康問題。就如美國其他許多州,明尼蘇達州法律只允許「治療性墮胎」,即只有在母體生命遭遇威脅時才能終止妊娠。
霍奇森曾眼睜睜看著患者求助非法墮胎,卻在「密醫」不專業手術下受盡折磨,甚至死亡。她在向陪審團的宣誓陳述書中表示,「我必須在現存法律及我對患者、我的專業,及對社會所負責任之間做選擇。」
墮胎早年在美國並非特別具爭議的問題,但隨反對聲浪在19世紀晚期逐漸高漲,流產手術成了禁忌。到了20世紀中期,墮胎已是非法行為。儘管女性經常尋求墮胎,但在1960年代晚期,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視墮胎為「重罪」,有些州的法律甚至認定,即使危及母體健康、亂倫或性侵等情況亦無一例外。
在那段時期,美國有兩大公衛危機引發社會公開爭論墮胎議題。首先是曾作為止孕吐藥物在歐洲廣為使用的「沙利竇邁」(thalidomide),全球服用此藥物的婦女產下的約1萬名嬰兒,出現嚴重身體異常,數千名婦女因此藥物流產,沙利竇邁最終退出市場。
雖然沙利竇邁在美國從未合法,但以兒童節目角色「謝里小姐」(Miss Sherri)聞名的美國演員芬克賓(Sherri Finkbine)懷孕初期在不知情下使用此藥物。在得知服用的是沙利竇邁後,她接受媒體專訪,盼大眾了解沙利竇邁的危險性。沒想到故事曝光後,她的醫院拒絕提供流產手術。芬克賓最終飛到瑞典墮胎,她當時飽受輿論譴責,甚至收到死亡威脅,最終還丟了工作,但儘管如此,根據1962年蓋洛普民調,多數美國人其實是支持芬克賓的決定。
德國麻疹大流行後,支持墮胎聲浪在1960年代中逐漸升高。感染德國麻疹的孕婦開始流產,許多新生兒不幸夭折,估計有2萬名嬰兒出現失聰、智能障礙、心臟病等先天性異常。
雖然有許多醫生,包括霍奇森在內,支持感染德國麻疹的孕婦墮胎,但在多數情況皆禁止墮胎的法律下,這些醫師面臨監禁、吊銷執照及其他懲處風險。就在墮胎爭論愈演愈烈之際,兩項將改變美國墮胎法的案例,正朝美國法院系統推進,包括1973年的標誌性判決「羅訴韋德案」。
1969年,21歲的麥考維(Norma McCorvey)3度懷孕,由於經濟困難與藥物濫用,她從未撫養過任何一名孩子。這次她決定墮胎。儘管這時美國已有一些州開始稍微放寬墮胎法,但麥考維居住地德州規定,除非危及母親性命,否則一律禁止墮胎。不像有錢婦女或家庭資源充足女性,麥考維無法負擔跨州墮胎的費用,更別說花錢請醫師秘密動手術。但她聽說,有些律師正打算以像她這樣的潛在原告,即在年齡及社會階層上可說明墮胎法不公平者,向法院提出測試案例。
麥考維同意參與由律師韋丁頓(Sarah Weddington)及柯菲(Linda Coffee)提起的訴訟案,並使用訴訟案中常見化名「珍羅」(Jane Roe)。律師控告德州檢察官韋德(Henry Wade),質疑德州法律違反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即應在不受政府不當侵略個人生活下享有生活自由。
德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由3名法官組成的判決小組裁定,德州法律違憲。但法院拒絕要求德州政府停止執行舊法,韋德也拒絕停止起訴幫婦女墮胎的醫師。麥考維最終仍生下第3胎,並將孩子送至領養機構。德州相關團體將該案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根據PBS報導,原告指控德州法律模糊不明,律師當時向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問題是:「憲法是否承認女性有權藉墮胎終止妊娠?」
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的票數表決通過,認為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為女性提供基本「隱私權」,因此女性墮胎權受憲法保護。但大法官布萊克蒙(Harry Blackmun)表示,該權利必須與政府保障女性健康及潛在人類個體(the potentiality of human life)的公共利益達到平衡。法院同時裁定,女性在懷孕前3個月內得以墮胎,但必須交由她本人及其醫師決定。
1970年,22歲的喬治亞州居民班辛(Sandra Bensing)懷了第4胎,但決定墮胎。她正訴請離婚,而且過去撫養子女也有困難,小孩不是被領養就是安置扶養中心。喬治亞州當時禁止墮胎,除非危及母親性命、性侵導致懷孕,或胎兒出生後可能嚴重異常或智能障礙。但同時規定,每項例外情況都得提出具體證據。
當醫院拒絕為班辛進行治療性墮胎手術時,法律援助協會(Legal Aid Society)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律師請她作為測試案例原告,起訴喬治亞州檢察長波頓(Arthur Bolton)。律師認為,「瑪莉竇」(Mary Doe,班辛在案件中化名)不僅應該因精神異常得以墮胎,而且該州法律侵害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及自決權,也阻止醫療專業人員執行他們的工作。
班辛最終在一間不受公立醫院法律約束的私人醫院墮胎,但訴訟仍繼續進行。1970年,地區法院工作小組裁定,女性有權選擇墮胎,即使情況不危及生命,或並未遭受性侵。法官同時裁定,針對懷孕早期的墮胎限制侵犯了隱私權,但表示,各州政府為盡保護生命之責,在監督墮胎方面具正當利益。
1973年,兩件墮胎議題案例皆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珍羅(即麥考維)的律師韋丁頓1971年及1972年在最高法院前,針對「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提出申辯。韋丁頓在該案初期口頭辯論時年僅26歲,這是她首例提交大法官審理案件。在清一色男性大法官面前,韋丁頓爭論道,「墮胎應是個人決定」,當像德州這樣的州禁止墮胎,女性只能訴請法院。
根據「羅訴韋德案」口頭辯論,韋丁頓在法院上稱,墮胎是女性個人生命中「重要的決定」,並強調懷孕及生產的危險,「懷孕對女性來說,或許是她生命中最具決定性的事件。」她申辯,「(懷孕)會大幅影響她的身體,干擾她的學業,打亂她的就業,而且通常是影響她整個家庭生活。」
美國最高法院在同一天宣布「羅訴韋德案」及「竇訴波頓案」的判決。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在羅案中裁定,女性終止妊娠的決定受憲法隱私權保障,但同時裁定各州具保障懷孕女性及產前生命的利益,允許各州在懷孕3個月後,得以對墮胎進行監管,並要求婦女若決定在懷孕3個月內墮胎,必須由專業人士進行手術。
而在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重申,「憲法賦予女性的墮胎權並非絕對」,但認為,要求超過1名醫師或整個醫院成員來決定墮胎的必須性「限制過度」。
判決出爐後,美國女性紛紛響應。在「羅訴韋德案」以前,美國每年約有13萬非法墮胎案例,而在判決出爐後,根據CDC統計學家文件,該數字在1975年下滑至1.7萬。非法墮胎導致死亡案例自1972年39例,至1975年減少至3例,「隨著合法墮胎服務持續增加,非法墮胎或許很快就能自死亡原因正式排除。」
到了1980年,美國每年約進行近160萬件墮胎手術。隨時間推進,墮胎手術更安全、費用更便宜,而且不只是醫院,獨立專業診所也提供手術。至於挑戰明尼蘇達州墮胎法的霍奇森醫師,從未因此服刑,她的定罪隨「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儘管她的公開立場遭致輿論批評,但她終其一生都為有需要婦女進行墮胎手術,並致力改善婦女生育健康。
1992年,美國最高法院就墮胎議題再創另一具里程碑意義的判決,多數大法官仍支持1973年「羅訴韋德案」中確立的墮胎權,此即為著名的「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英國「獨立報」報導,非營利組織「美國計劃生育聯盟」(Planned Parenthood)在美國已為婦女生育照護抗爭逾1世紀,在經過美國最法高院著名的一場判決中廣為所知。1992年,在反墮胎的民主黨籍賓州州長凱西(Robert Casey)推新法限制婦女墮胎權後,計劃生育聯盟就「1989年賓州墮胎控制法案」(1989 Pennsylvania Abortion Control Act)對凱西提出控訴。
根據該法案,已婚婦女必須在墮胎前知會她的丈夫,未成年人必須得到父母同意才能墮胎。法律也規定,醫療院所必須在婦女決定墮胎後,實施24小時的考慮期。
大法官最終裁決,賓州法案違憲,維持「羅訴韋德案」保障的墮胎權。不過,最高法院的裁決,對羅案中的憲法權作出部分改變。原判決中的「3個月周期」框架被移除,「嚴格審核」的規則被更具彈性的「不合理負擔」(undue burden)所取代。最高法院所定義的「不合理負擔」為:「當一措施對婦女墮胎已構成實質障礙時,就是不合理的負擔」,這些障礙包括降低婦女取得墮胎醫療機會的措施與限制等。
雖然維持婦女與醫療人員基於隱私權的墮胎決定,但最高法院強調,除非各州所採取的墮胎程序措施,已對婦女造成「不合理負擔」,否則各州仍有權限制墮胎。這項改變因此為有些州實施「24小時考慮期」等法案鋪路,支持墮胎人士認為,這些法律內容對低收入女性及醫療資源取得困難的人,造成不成比例的衝擊。
儘管存在限制,凱西案仍具重大意義,因為其在20年後仍維持標誌性法案「羅訴韋德案」的主要裁決。但沒想到,30年後竟遭推翻。計劃生育聯盟聲明表示,該組織任務永遠不變,「我們知道,你現在或許有很多感受,受傷、憤怒或困惑。你有什麼樣的感受都沒關係,我們都會在這陪伴你,也永遠不會停止為你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