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同意」服務條款表示接受個人化廣告?臉書、IG違反歐盟個資法挨罰3.9億歐元

周昱君 2023年01月05日 13:30:00
Meta位於美國加州門洛公園(Menlo Park)的總部外。(資料照片/美聯社)

Meta位於美國加州門洛公園(Menlo Park)的總部外。(資料照片/美聯社)

臉書母公司Meta再度遭歐盟的監管單位祭出重罰,因旗下的臉書與Instagram違反歐盟的個資法,4日總計挨罰3.9億歐元(約127億新台幣),同時被要求在三個月內限期改善其數據處理的運作方式。

 

Meta在歐洲區的總部之一位於愛爾蘭,因此受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DPC)管轄。根據其新聞稿,DPC雖與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看法不盡相同,卻仍需依循EDPB先前的裁定,即認定Meta處理用戶數據的作法違反歐盟法律;對此,Meta發聲明回應稱「很失望」,未來將繼續上訴。

 

 

臉書、IG為什麼挨罰?問題出在「法律依據」

 

2018年5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章》(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上路,可說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根據GDPR,企業處理使用者資料時,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依據」。其中,若採用用戶「同意」(consent)原則,則此同意必須是「自願、具體、受充分告知且明確的」,隨時可以撤回。

 

因應GDPR生效,Meta修改了臉書與Instagram的服務條款(Terms of Service),將用戶個資使用的法律依據從「同意」改為「合約」(contract)。Meta主張,用戶若對服務條款按下「我接受」選項,即表示雙方訂定了「合約」,並接受臉書/IG依用戶的活動紀錄,投放「行為定向廣告」(behavioural advertising)。該公司進一步強調,因人而異的獨特用戶體驗是臉書/IG服務的「必要且關鍵」部分,其中也包含廣告。

 

用戶如果不按下「我接受」,就無法繼續使用臉書或IG服務;Meta這樣的作法,遭外界批評是一種「強迫」的同意。GDPR上路同日,非營利組織「歐洲數位權利中心」(noyb)便代表歐洲的使用者,向愛爾蘭DPC申訴臉書、IG和WhatsApp違反歐盟法律。

 

 

DPC新裁定對臉書有什麼影響?

 

Noyb指出,此申訴過程中,DPC曾跟Meta站在同一陣線,甚至跟Meta合作,設法鑽法律漏洞。不過,此企圖後來踢到了鐵板,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更於去年12月裁定,Meta不可以採用「合約」原則當作行為廣告的法律依據。換言之,Meta不可以僅僅透過服務條款的「我接受」按鈕,要求用戶接受行為定向廣告。

 

根據Noyb的用戶隱私專家錫雷姆斯(Max Schrems),此裁定代表臉書若要對用戶投放行為廣告,必須有明確的「是/否」選項,提供用戶自主選擇,且用戶隨時可以改變心意。這也表示,臉書不能再把接受個人化廣告的條文直接「偷渡」進服務條款內,迫使用戶不接受就不能繼續使用臉書。

 

據紐約時報報導,若未來使用者可以自己選擇是否看到個人化的廣告,將對臉書的廣告收益帶來巨大衝擊。此前,臉書的廣告收入早已大幅下降,原因之一是2021年蘋果公司調整規範,iPhone用戶可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廣告主追蹤;臉書曾估計,此舉大約會讓該公司損失10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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