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豪專欄:國民法官制與審判決策-操弄審判的可能(系列四)

黃致豪 2018年10月05日 00:00:00
身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我常常在法院當中目睹法官言語跟態度對一般人所能產生的巨大影響力。(美聯社)

身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我常常在法院當中目睹法官言語跟態度對一般人所能產生的巨大影響力。(美聯社)

在本次前導實驗的評議活動中,二名職業法官所被設定賦予的任務(操弄)目標是:在合法範圍並屢次強調(1)所有人在評議過程票票等值,(2)必須依據證據與良心評議,以及(3)完全不用受到他人的投票結果或理由影響等前提下(每一階段投票前均必須聲明此評議三原則;但是不再強調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因為已經在一開始的評議指示當中提過,在評議中就算不提也並無違背法令之虞),以一切語言及/或非語言的手段盡可能去影響國民法官,盡力讓多數國民法官最終做出與一開始多數意見完全相反之判決結果。

 

例如:如果多數國民法官在第一次評議時多數意見結果為無罪,則實驗中的職業法官必須設法在最終評議時獲取有罪判決;反之,則職業法官必須設法取得無罪判決。

 

上述所謂的語言手段(verbal means),包含了:表明自己對於證據的看法與評價(有可能是正確或錯誤),使用認知偏誤(例如訴諸權威,訴諸年資,訴諸外部因素如最高法院/學說見解,訴諸情感,或其他與案件事實或法律不相關因素),直接以提問或質詢方式挑戰國民法官的意見等。底限是:不涉及對國民法官的人身攻擊。

 

至於非語言手段(non-verbal means),則包括在國民法官發表與職業法官目的不符的意見時,做出:搖頭,抱胸,雙手叉腰,口中念念有詞(無聲),發出嘖嘖聲,發出「嗯…」或其他類似的吐氣聲,大聲嘆氣,冷笑,皺眉,故意不看發言者,以及其他足以顯露出不耐煩或不同意等敵對態度的肢體行為。反過來,在國民法官發表合於職業法官目的的意見時,予以詳細注目、仔細聆聽,頻頻點頭,以手勢鼓勵…等肢體互動。

 

以上各種語言與非語言手段的操弄行為,在現行刑事訴訟與國民參審法制下,由於欠缺對於評議歷程相關行為的具體規範,原則上都很難被認為違法。

 

上述前導實驗中的主要操弄手段,舉例而言:在職業法官發言時,盡可能使用語言手段,尤其是貌似中立的語言(但實際上隱含有認知偏誤,例如「這份鑑定報告是精神專科醫師寫的,可信度絕對很高」)甚至是直接動用權威與訴諸情感(例如「我辦過這類案件不下上千件」;「我辦案已經二十年的經驗了」;「被害人在絕望的深淵當中,情何以堪」等;這在第三階段前的職業法官發言最為明顯)等手法,對於國民法官當中的反對意見予以影響,以期與職業法官持反對意見者會改變原本見解。

 

至於非語言手段,則是大量使用在國民法官(尤其是類似國民法官評議意見領袖的角色)做出與職業法官相左發言時;反之,若是其他國民法官改變立場或者發表與職業法官相類似的意見,或對於其他國民法官提出質疑等發言時,職業法官則是以語言或非語言的肢體行為表示同意或認可(例如口述「講得很有道理」「見解不輸職業法官」,頻頻點頭,目光交會,微笑等)。

 

整個實驗歷程一共三個階段的評議結果,分別如下:

 

第一階段:評議結果為6票無罪,2票有罪。有罪票數未通過法定門檻(6票有罪且含一名以上職業法官),因此結論為無罪。各人的意見分別是無罪:1到6號國民法官;有罪:2名職業法官。

 

第二階段:評議結果為4票無罪,4票有罪。有罪票數未通過法定門檻,因此結論為無罪。

 

第三階段:評議結果為2票無罪,6票有罪。有罪票數已通過法定門檻且含兩票職業法官在內,因此結論為被告有罪。

 

法官在積案的重量下,要去為了與自己見解相反的國民法官撰寫判決,本質上就違背人性。(資料照片)

 

最終評議的結果,支持我們對於本實驗假說的預測,亦即:在現行法制的設計下,職業法官透過語言及/或非語言的手段,可能可以影響國民法官的評議結論,進而影響最終的評決結果。

 

仔細觀察評議票數的變化,可以看出:在所有評議條件維持不變的狀態下(包括每次投票前受命法官都會再次說明評議三原則,以及盡可能讓願意發言者充分發言),每當兩名職業法官透過各種手法分別表示出一致反對多數的評議意見之後,下一回合的評議立即就會產生國民法官意見的票數變化。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該變化是趨向職業法官刻意操弄的方向(亦即一開始評議時多數國民意見的反方向)。

 

換句話說,依據操弄與評議結果之間的時序密接性,以及高度控制(隔離)的評議環境,我們觀察不到其他操弄以外的變因介入評議結論改變此一決策歷程的存在。

 

此外,整體評議活動的進行也完全遵守法律有關評議的設計與規劃,因此可以確保不致於因為職業法官使用逾越法律界限的操弄手段(例如大聲喝斥國民法官,對國民法官的見解或者人格刻意予以污衊或貶抑;或者在程序上或發言時間上刻意壓制國民法官的發言機會或者限制發言等),而導致審判違背法令的可能性。

 

從本次前導實驗出發,我們初步證明了職業法官有可能透過語言及/或非語言的手段,影響國民法官的評議與決策歷程,甚至導向職業法官所希望的判決結果。依據這樣的前導實驗結果,我們認為日後可以依此為模型,針對更多的變因(例如語言/非語言手段的影響,國民法官的性別/年齡組成,以及教育程度等)進行各組因子多方向的操弄或者實驗。

 

這樣的實驗結論,其實並不在我們的意料之外。身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我常常在法院當中目睹法官言語跟態度對一般人所能產生的巨大影響力。真正令我們擔心的,是主其事的司法院可曾仔細思索過:一味強調司法官「不會想要」操弄國民法官(這部分其實我們也沒有看見實證依據),卻可曾想過該如何防堵制度漏洞?畢竟,法官在積案的重量下,要去為了與自己見解相反的國民法官撰寫判決,本質上就違背人性。這樣的制度如何不成為職業法官影響國民法官的誘因?就有可能關係到台灣國民法官制度的成敗。

 

※作者為執業律師/美國NITA訴訟專家師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現為臺大心理學研究所博士生

 

【延伸閱讀】

●黃致豪專欄:官民同審的未來-國民法官制與審判決策(系列二)

●黃致豪專欄:官民同審的未來-國民法官制與審判決策(系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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