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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暫扣加熱菸法源不明 旅客提訴願政府竟辯「寄存」非查扣

楊毅 2019年10月17日 11:00:00
加熱式菸品至今無法可管,造成海關暫扣卻無法開罰離譜現象,不僅引發民怨,更衍生出「國賠」問題。(湯森路透)

加熱式菸品至今無法可管,造成海關暫扣卻無法開罰離譜現象,不僅引發民怨,更衍生出「國賠」問題。(湯森路透)

加熱式菸品「妾身未明」至今仍無法可管,造成海關暫扣卻無法開罰的離譜現象,不僅引發民眾不滿,未來更恐將衍生「國賠」問題。事實上,目前除了財政部、衛福部兩大主管機關對於如何規範、禁止輸入加熱菸的意見仍相當分歧外,從民眾向政府提起行政訴願的過程中,更可以看到政府相關部會互踢皮球卸責,始終說不出查扣加熱式菸品的明確法律依據為何。

 

針對加熱式菸品管制規範,今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庫署、關務署、賦稅署及衛福部國健署等4個單位,曾召開過一次跨部會會議研商。當時,衛福部坦言,該部非《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主管機關,雖對加熱式菸草產品的廣告、促銷與吸食,可以《菸害防制法》管制,惟菸草柱是否可以申報進口,「仍應由主管機關(指財政部)依據權責法令判斷之。」

 

 

加熱菸入境法規模糊 海關查緝很頭大

 

對此,當天會中,國庫署官員則坦承,若將加熱式菸品列為《菸害防制法》所稱的「菸品」,似乎無法阻絕該產品輸入國內。因為,國庫署所主管的《菸酒管理法》,禁止輸入之菸品只有「私菸」及「劣菸」兩種,倘若依衛福部所規劃將加熱式菸品之菸草柱納為菸品,並無法據禁止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進口。

 

負責第一線查緝的關務署也在會中指出,目前所查獲加熱式菸品之入境問題,旅客攜帶乃屬大宗,在主管機關與法規依據均不明之情況下,對於民眾及民意代表責難實難以承受,希望主管機關能儘速確定相關規範,以利海關查緝。另外,不論主管機關欲以何種方式禁止加熱式菸品及請海關如何配合執行,應給予明確規範。

 

不僅如此,財政部還曾於去年11月30日發函,截至去年10月底,海關共計查扣加熱式菸品之菸柱2萬294條、加熱器1348組及相關零組件521件。其中包含旅客攜帶入境匿未申報或規避檢查、海空運貨物虛報及郵包查獲等態樣,「因乏禁止進口法令依據,頻遭質疑,目前已有旅客提出聲明異議,本案如稽延時日致查扣產品變質,亦恐衍生國賠等問題,海關已面臨龐大壓力」。

 

加熱菸入境在主管機關與法規依據不明下,造成旅客不滿及法律糾紛,海關取締上也備感壓力。(湯森路透)

 

 

海關押加熱菸 民眾提訴願竟當「寄存」非查扣

 

為了因應加熱式菸品管理及輸入問題,今年7月23日,財政部國庫署官員更特地拜會衛福部國健署研商。據指出,國庫署官員擔憂,一旦政府承認加熱菸為菸草產品,依法就必須課稅,且無法源可以暫扣或禁止進口,因此強力主張,要求國健署以加熱菸非屬菸品,而是類似菸品形狀或類似吸食菸品行為的物品,希望衛福部透過修正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4條,增訂「誘發未滿18歲者接觸使用菸品之虞者」等要件,來禁止加熱式菸品進口。

 

只不過,儘管財政部、衛福部兩大部會私下仍對加熱菸定義看法不同,甚至坦言現行並無扣押旅客入境攜帶加熱式菸品的明確法源,且可能衍生「國賠」風險,但當民眾向政府提起行政訴願時,政府各單位還是互踢皮球卸責,包括辯稱海關是要求旅客「寄存」而非「查扣」的文字遊戲,指民眾自己有所誤解,並以「政府一體」等理由,卻仍無法明確說明的法律依據何在?

 

 

旅客攜加熱菸入境 海關要求繳「寄存」費

 

根據《上報》取得其中一宗的行政訴願案件,今年3月28日,一位台北市許姓民眾入境時,因攜帶一件自用的iQOS加熱式菸品(2條共400支),因此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主動填報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但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查驗該菸品內容後,當場要求許姓民眾將加熱式菸品暫時寄存於供旅客寄存行李的倉庫中,並繳納寄存費用200元,卻未告知其扣留加熱菸的法律依據為何?也未告知後續有何申訴處理途徑?

 

今年3月有旅客攜帶一件自用的加熱式菸品(2條共400支),被海關要求將該菸品寄存行李倉庫,並追繳費用200元,但未告知法律依據。(取自PAKUTASO)

 

由於加熱式菸品有保存期限,為避免過期,許姓民眾於是在4月16日主動與承辦該業務的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官員電話聯繫,得到官方回應表示,其查扣與否之決策是由財政部關務署作決定,台北關只是執行命令。同日,許姓民眾再去電詢問關務署,關務署官員則稱,目前是由財政部國庫署發函命令禁止進口,理由是「主管機關不明」,內容物與查扣查驗標準不明,而近來財政部國庫署已與國健署討論由何單位擔任主管機關,但尚難定論,建議許姓民眾如欲申請發還被查扣的加熱菸,可以向關務署、國庫署及國健署三單位提出申請。

 

遲遲等不到政府具體回覆後,許姓民眾於是委託律師正式去函財政部關務署、國庫署及衛福部國健署等三單位申請發還被查扣菸品。未料,國健署卻請他向財政部關務署洽詢;關務署則交由原處分機關、即台北關核辦;國庫署也請台北關併案核復。後續,許姓民眾又接獲台北關告知,其並未查扣加熱式菸品,以及許姓民眾可於法定期限內提供准許進口文件證明辦理完稅提領貨逕行辦理退運手續等,令許姓民眾感到一頭霧水。

 

 

旅客攜2條加熱菸 未超過海關查核限制也遭扣

 

為此,許姓民眾於是提起行政訴願,其理由為根據貿易法相關規定,我國貨品輸入管理採原則上准許自由輸入,例外限制者則採行負面列表制度,而菸品即列於「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中,且該管制規定的法令依據為《菸酒管理法》暨其施行細則,依照規定,如民眾輸入供自用的菸品數量不超過規定,即可免附財政部核發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可逕向海關申請報關出口,海關依照「463輸入規定」即應准許通關放行。

 

此外,許姓民眾直指,依照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於去年1月17日對外發布的新聞稿說明「IQOS菸為電熱式菸品非電子菸」時,已具體認定:「『Marlboro iQOS』屬電熱式菸品,依WCO會議決議iQOS菸係含菸草及丙二醇等成分之產品,應歸列稅則號別第2403.99.90號『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基於上述理由,他所攜帶的加熱菸屬於自用,且僅攜帶2條共400支,並未超過「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數量限制,依法並無理由扣留,其行為顯然已侵害他的財產權。

 

然而,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於5月6日卻回覆許姓民眾,指稱加熱式菸品應歸列「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須同意文件始得進口,而於法定限量,不需檢附相關文件之菸類品項,僅有捲菸、菸絲及雪茄3種,加熱式菸品非屬於可免證輸入之品項。因此,許姓民眾於通關時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准許進口文件證明,關務署關員因此依規定輔導旅客將加熱式菸品寄存於機場的保稅倉庫。

 

 

輔導旅客辦理「寄存」 台北關否認有查扣

 

台北關並強調,該物品「未經海關查扣」,許姓民眾可於法定期限內提供准許進口文件證明辦理完稅提領,或逕行辦理退運手續。關務署是以上述規定輔導旅客辦理案物「寄存」,許姓民眾稱菸品遭「查扣」一事,應是誤解。

 

許姓民眾攜帶加熱菸入境,遭海關「寄存」行李倉庫,台北關強調該物未經海關查扣。圖僅示意。(取自桃園國際機場臉書)

 

台北關表示,按照財政部國庫署「107年2月7日台庫酒字第10703613120號」函釋意旨,電熱式菸草產品屬於新興產品,其風險及危害性尚待相關主管機關釐清,目前仍屬未開放進口產品,旅客不得攜帶入境;如入境旅客攜帶加熱式菸品並主動經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向海關申報者,該產品仍不得攜入,應經加封後由旅客暫時寄存於國際航空站管制區內的保稅倉庫,繳交寄存費,出境時才可以提領出境

 

 

權責推回衛福部 海關:僅配合執行邊境管理

 

上月18日,台北關再向許姓民眾提出一份訴願補充答辯書,指加熱式菸品未開放進口的理由及法律依據,是因海關非菸品管理及菸害防制主管機關,他們僅配合貨品主管機關執行邊境管理,加熱菸是否開放進口,涉及菸害防制政策,應優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福部)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兒少保護等考量,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審慎評估。

 

台北關另解釋,按照衛福部於7月18日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回應,考量國際實證報告與各國研究,決定不參採提案人主張「合法開放加熱式不燃燒菸品,納入健康捐」之訴求。目前衛福部決定加熱式菸草產品尚未開放進口、製造及販賣,基於「政府一體」,海關自依該部意見辦理,又把責任推回給衛福部。

 

 

可依緝私法規禁進口 衛福部官員:財部別推責

 

不過,針對財政部將禁止加熱菸攜帶入境的責任歸咎於衛福部,並主張由衛福部提《菸害防制法》修法等,有衛福部官員私下不滿地說,衛福部的立場很明確,就是反對加熱菸製造、輸入及販賣,「反對就等同禁止」。

 

衛福部官員強調,海關憑什麼扣押民眾攜帶加熱菸入境,應清楚對外說明法源依據為何,像是財政部已有函文解釋,以加熱菸屬性定位未確定前,仍屬「未開放進口產品」,因此可以《海關緝私條例》來禁止進口,財政部不該再將責任推給衛福部未修法,混淆外界認知。

 

 

【加熱菸怎麼管】

●【內幕】加熱菸難管 財部盼增修「誘發未成年使用之虞」禁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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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加熱菸 電子菸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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