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自領千萬顧問費遭鏡電視追討 裴偉涉違法搬《鏡週刊》資金代還

陳燕珩 2022年09月12日 17:08:00
鏡電視創台董事長裴偉被控自領顧問費,遭鏡電視要求退回,事後卻用《鏡週刊》資金代還,涉及違法。(合成畫面/楊約翰攝、取自鏡新聞官網)

鏡電視創台董事長裴偉被控自領顧問費,遭鏡電視要求退回,事後卻用《鏡週刊》資金代還,涉及違法。(合成畫面/楊約翰攝、取自鏡新聞官網)

鏡電視創台董事長裴偉被控在任期間,透過同樣由其擔任負責人的停雲公司,「自己與自己」簽訂顧問契約,每月從鏡電視領走150萬元,引發「自肥」疑慮。後續《上報》追查發現,鏡電視內部認定支付給停雲的2000萬元當中,有約1100萬不合理款項須追回,事後裴偉也確實退回。但弔詭的是,本應由停雲歸還的款項,當中竟有數百萬元被裴偉改用其擔任董事長的精鏡傳媒(鏡週刊)資金代還,讓與此事毫不相干的《鏡週刊》被迫買單,此舉已大踩背信、掏空等違法紅線。

 

鏡電視今年1月取得執照,5月正式開播,迄今20億資本額已快燒光,內部預估只能撐到11月底。不僅攸關公司存亡的增資狀況未明,鏡電視申設期間爆出綠營政治力介入、NCC護航等爭議,仍持續遭在野黨追打;甚至首任董事長裴偉在任期間,被爆自簽150萬顧問費契約,批准支付《鏡週刊》6200萬款項等金流疑雲,也再浮出涉及違法新事證。

 

鏡電視風光開幕才幾個月,20億資金已快燒光,若無法順利增資,只能撐到11月底。(資料照片/楊約翰攝)

 

 

裴偉自領150萬協議書曝光 涉違反《公司法》3規定

 

裴偉今年3月被檢舉在任職鏡電視董事長期間,違法與自己擔任董事長的停雲管理顧問公司簽約,付給自己每月150萬高額顧問費,直到2021年5月被NCC要求辭去鏡電視董座後,仍持續領取。消息曝光後,裴偉對媒體回應,停雲和鏡電視簽約「一切合法」,該筆費用在他辭任後就未再支領,但接任董座的陳建平仍依約支付,他發現後向鏡電視反映停止付款,並把5月後收到的費用全部退還。

 

然而,《上報》掌握該份協議書,以及相關金流往來明細,發現裴偉與自己簽約、支付費用的過程,未如他所言「一切合法」,甚至涉及違法的事證不只一條,連他擔任董事長的精鏡傳媒(鏡週刊)公司也被捲入其中,股東不滿成了冤大頭。

 

據《上報》取得該份「顧問諮詢協議書」內容,該協議由「甲方」停雲管理公司的裴偉,與「乙方」鏡電視公司的裴偉簽署,雙方協議服務期間由2020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止,服務內容為停雲每月應就鏡電視的營運管理,定期提供專業建議;並就鏡電視營運不定期特定事項,提供專業建議。

 

該協議書明定,鏡電視在2020年9月、10月應支付停雲每月96萬5200元顧問費,自2020年11月起則增為每月支付146萬9700元,兩者差額為50萬4500元。且除了上述的「月度」顧問費以外,鏡電視2020年底還要另付「年度」顧問費49萬8533元,2021年底另付96萬5200元給停雲;若有其他不定期事項,則報價後執行。

 

 

引人注目的是,該份蓋有鏡電視和裴偉印章的協議書,簽署日是2020年4月1日,但鏡電視核准設立的日期是2020年5月4日。換言之,裴偉簽署協議書當下,鏡電視公司根本還沒設立登記,此舉涉及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不僅如此,內部人士更點出,依《公司法》第223條,董事為自己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時,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代表,但裴偉卻自己與自己簽約,違反不得雙方代理的規定。另外,《公司法》第196條明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然而裴偉未經鏡電視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擅自用鏡電視負責人身分,代表尚未設立登記的公司,同時又代表停雲簽定該份協議書,領取高額報酬,已大踩法律紅線。

 

 

個人借款公司還息 裴偉作法驚呆鏡電視高層

 

針對該筆每月150萬元款項被抓包,據了解,裴偉第一時間向鏡電視高層解釋,其中約100萬元是他擔任董事長的薪資,另外50萬元用來支付銀行利息。由於他投入鏡電視的部分資金,是由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出借給他,後來《鏡週刊》爆發財務缺口,於是他先將該筆資金投入《鏡週刊》,等到鏡電視要繳交股款時,他便拿房地產抵押借款,補足鏡電視款項,因而衍生出利息費用。

 

據悉,當時聽完裴偉說明,鏡電視高層大為震驚,不解個人在外借款利息,用公司資金包裝支應,已嚴重涉及侵占和背信,怎還講得理所當然,毫無法治及財務觀念。且令人玩味的是,爭議曝光後,裴偉後續向大股東及NCC說明,以及對外回應媒體,版本又有所不同,僅稱該筆150萬包含他的董事長薪資和多位協助籌設的外部顧問費用,未提及利息費用。

 

裴偉(左)自簽協議每月領150萬元事跡曝光後,曾對內解釋說明,但讓鏡電視高層無法接受,要求退回不合理款項。(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至於裴偉對外聲稱,他在2021年5月辭去董事長後,不再支領該費用,但鏡電視在6月到11月仍每月匯給停雲,他發現後主動要求停止付款,並歸還5月後的所有款項。內部人士則直指,事實上,裴偉5月辭職,經濟部直到8月中旬才走完變更登記負責人程序,正式由陳建平接任,換言之8月以前,仍是裴偉自批公文支付停雲顧問費,他忍不住大酸「哪來主動退還?更別說一個帳戶每月有150萬匯入,竟多領了5個月後才發現,那你真是超級有錢!」

 

 

鏡電視追討溢領款 裴偉拉鏡週刊當「盤子」代

 

據《上報》掌握鏡電視與停雲間的金流往來明細,鏡電視在2020年9月到2021年11月間,一共支付停雲2085萬餘元,除了兩筆單次匯入的年終諮詢費和設立諮詢費以外,每月支付的150萬元主要分為「顧問費」96萬5200元,以及「利息」50萬4500元兩大項。

 

 

 

鏡電視內部追查後,於去年底向裴偉追回溢領款項,其中「利息」部分,鏡電視每月支付50萬4500元,共付了12個月,總計605萬4000元(未稅)。該筆費用加計5%營業稅額後,合計635萬6700元,理應由停雲全數歸還。

 

但弔詭的是,裴偉卻動用與此事毫不相干的精鏡傳媒(鏡週刊)資金,悄悄替停雲埋單。2021年11月29日,是由精鏡傳媒匯入635萬6700元到鏡電視公司元大銀行帳戶,歸還該款項。據了解,《鏡週刊》股東對該筆支出毫不知情,不滿被蒙在鼓裡,莫名成了「盤子」。

 

 

 

鏡電視內部人士則大呼「太扯」,他直指《鏡週刊》不是裴偉獨資,還有眾多股東,裴偉私人貸款利息,先是用「自己與自己」簽定顧問協議的違法包裝,讓鏡電視支付停雲幫忙埋單,東窗事發後,又將「牛頭接上馬嘴」,讓原應由停雲歸還的費用,改由《鏡週刊》匯入,等同讓該筆利息支出轉由《鏡週刊》接手支應,裴偉把公司的錢當作自己的錢,挪過來、挪過去,這已是涉及背信、掏空的嚴重違法行徑。

 

 

搬資金沒名目 停雲、鏡電視、鏡週刊一團亂帳

 

而鏡電視在討回635萬餘元利息後,還剩下裴偉5月辭職後,多領的6月到11月「顧問費」待追,加稅後合計為580萬2300元。對此,裴偉向鏡電視表明,該筆顧問費會由停雲公司歸還,為了帳目完整性,停雲會將他5月辭職後多領的所有款項,連同6月到10月的「利息」(加稅後為264萬8625元)一併返還。

 

但問題來了,6月到10月的「利息」,先前已由《鏡週刊》幫還,會有部分款項重疊。為此裴偉要鏡電視先將重疊的264萬餘元利息退給《鏡週刊》,再由停雲一次返還加總845萬餘元給鏡電視。原本單純由停雲領取、就應由停雲退回的款項,演變成如此複雜的金流往來,令內部人士瞠目結舌。

 

 

然而,事發至此,該款項爭議還沒結束,因最終裴偉仍用《鏡週刊》資金代還了前7個月的利息費用,共計353萬元餘元,這筆莫名由《鏡週刊》代停雲埋單的費用,回到公司帳上,找不到名目可列。於是在裴偉任內批准由鏡電視支付給《鏡週刊》的那筆6200萬爭議款項,又被拿出來「活用」,裴偉以「協商折讓」名目,將該筆353萬款項塞進去,折抵後鏡電視須付給《鏡週刊》的費用降為5800多萬元。

 

不過事實上,就連原始6200萬款項內容,至今仍是一團迷霧。依據裴偉說法,這筆是鏡電視籌設初期,由《鏡週刊》幫忙代墊的款項,但針對股東要求提供相關明細和單據,裴偉始終交代不清。

 

又裴偉口中的這筆「開辦費」,包含「送件申請顧問費」、「人力成本及分攤之管理費」、「多媒體素材授權使用費」等3大項,但針對第1、2項,雙方根本沒簽訂合約,第3項合約則約定可無償使用,至今鏡電視仍有股東在質疑支付該筆款項的合理性,主張應向《鏡週刊》追回。

 

今年3月裴偉被爆自領顧問費爭議,而後停雲公司在4月解散,但與鏡電視、鏡週刊的帳務問題仍有待釐清  。(經濟部商工登記網站)

 

鏡電視20億資金已快燒光,面臨巨大財務黑洞,若無法順利增資,內部預估只能撐到11月底。鏡電視在前董座陳建平任內成功申照,但隔不到2個月,陳建平就遭「政變」撤換,公司再度由裴偉陣營掌權,隨後又爆出裴偉任內諸多帳目不清、公司治理爭議,針對相關檢舉內容,NCC正在調查釐清,陳建平日前也提告裴偉涉詐欺、背信等罪,面對內部及外部諸多指控,裴偉難再模糊以對,勢必得交代清楚。

 

 

針對顧問費等相關爭議,《上報》致電向裴偉求證,他第一時間僅表示,「我不想回答,謝謝你」,隨即掛掉電話。而後裴偉傳訊息請《上報》提供詳細問題,他再回答,不過記者回傳問題後,截至截稿前,仍未獲回應。

 

報導刊登後,裴偉回應《上報》內容如下:

 

一、 鏡電視與停雲公司之合約,停雲公司提供之顧問服務自2020年4月起算,顧問費用也是自2020年9月開始支付,2020年4月至8月未支付停雲公司任何費用。

 

二、 停雲公司與鏡電視的顧問費用中,從來沒有50萬元的利息費用。

 

三、 停雲公司退還給鏡電視的費用,是2021年5月後的相關費用,共計845萬元,而非635萬元,該筆款項完全由停雲公司一次性支付,有相關匯款紀錄,並未以精鏡傳媒的資金退還。

 

四、 報導指涉精鏡傳媒退還鏡電視的635萬,是鏡電視與精鏡傳媒的開辦費用,經鏡電視與精鏡傳媒協商,扣除部分項目,由精鏡傳媒退還給鏡電視,該項目與停雲公司無關,也與利息費用無關。


五、 前述費用均係前董事長陳建平、前財務長田富彰任內簽核退還的費用。但爆料人士刻意將公司帳務資料混淆,隱藏停雲公司一次匯款845萬予鏡電視之事實,透過媒體惡意指摘精鏡傳媒與鏡電視不當挪用款項,對上報未查證相關資料就配合有心人士之惡意操作,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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