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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場陳述】逾8成民意反廢死 法務部提「司法自制」強調不該由憲法法庭裁判

胡宥心 2024年04月23日 11:55:00
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帶領訴訟團隊,希望維持死刑合憲見解,並表示民意超過8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張哲偉攝)

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帶領訴訟團隊,希望維持死刑合憲見解,並表示民意超過8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張哲偉攝)

37名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訂23日上午10點開庭言詞辯論,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帶領訴訟團隊表達希望維持死刑合憲見解。郭永發在律師團發言後發表陳述,表示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且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廢除死刑共識,民意超過8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法務部說,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憲法解釋,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法務部認爲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

 

法務部認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生命權可以依照憲法第15條生存權導諸,但憲法第23條之「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之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

 

「死刑不侵犯人性尊嚴,人性尊嚴意涵不是固定不變動」,法務部指出,德國聯邦法院強調利於現階段認知狀態,不能主張判斷永遠有效,目前一般人對人性尊嚴的認識與期待來判斷,尤其從罪名、犯行、審判、執行程序來判斷,是否尊重主體來認斷。德國是由基本法102條明定廢除死刑,並非因生命權保障與人性尊嚴條款導出的憲法結論。死刑如果是依照罪責原則緊扣,不是預防目的性,符合比例且非殘忍執行,就可以符合人性尊嚴。

 

法務部指出,死刑不當然是酷刑,以殘忍、不合人道、貶抑人格的方式執行不符合人性尊嚴,並非酷刑。刑法與受罰者行為連結,自我行為的刑法責任承擔,國家保障人性尊嚴,又是自我負責的尊重。

 

法務部認為,目前全球尚有許多具影響力國家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仍堅守死刑制度,亞洲國家普遍存在死刑,日本及南韓均有對死刑違憲審查過,目前仍然維持死刑合憲判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Gregg案認為在極端的犯罪,死刑並非不能通過罪刑相當性的審查,死刑作為一極端刑罰,可適用於極端的犯罪。死刑就是有序社會要求,公民依賴法律程序非自力救濟平反至關重要事情,回應公眾期待應該要肯認死刑有正當性。

 

 

法務部指出,我國刑法採取綜合性理論,調和應報及預防,採取適當性、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適當性是基於罪責衡平,死刑是犯罪者決定自我承擔,符合適當性。最後手段性是指情節最嚴重之罪且無其他刑罰可能不得已情況下的最後手段,若有教化可能性排除死刑。

 

因國內對死刑意見嚴重分歧,法務部認為基於「司法自制」,宜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形成決定,尤其歷年調查,死刑制度都獲高度民意支持,憲法法庭應尊重民意及歷來死刑制度合憲性解釋結果。且在社會尚未有共識的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

 

法務部雖尊重憲法法庭的法規範違憲審查權,但希望憲法法庭審酌我國歷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維持死刑合憲見解,才能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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