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政府不管人民愛不愛國

主筆室 2022年02月11日 07:02:00
黃郁婷在冬奧裡表現不得體,中華奧會與滑冰協會還沒說話,隨即要求政府痛責她,還勒令她回國?體育署甚至總統府有這樣的權力嗎?(圖片摘自黃郁婷臉書)

黃郁婷在冬奧裡表現不得體,中華奧會與滑冰協會還沒說話,隨即要求政府痛責她,還勒令她回國?體育署甚至總統府有這樣的權力嗎?(圖片摘自黃郁婷臉書)

滑冰選水黃郁婷在冬奧出賽,她穿著中國隊服練習燦笑的影片也持續在台灣餘波蕩漾。作家郝明義認為這是黃郁婷經過盤算,十分精明,並且政治敏感度很高的操作,用意可能與黃郁婷和她父親黃錦龍擔任中國滑輪品牌的代言人涉及的商業利益有關。更多的台灣人對台灣政府「無力制裁」黃郁婷的行為感到無奈與憤怒,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甚至說,政府的存在就是要處理這種人,但是現在政府卻整個癱了。

 

政府可以直接「制裁」黃郁婷嗎?

 

一直到現在,許多人都還是搞不清楚,原來政府是管不到(中華)奧會的。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如國家奧會的活動遭該國憲法、法律或其他規定,或任何政府及其他機構的行為所影響或阻礙,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於聽取該國家奧會意見後,得做任何適當決定以保護國家奧會的奧林匹克活動,包括中止或撤回對該國家奧會的承認。」也就是說,各國奧會和單項協會運作須獨立於各國政府的干涉,當國家奧委會運作遭到干涉,而以各種理由向國際奧委會申訴,而申訴也成功的話,台灣參與奧運的資格甚至可能被取消。

 

早前,為了解決「體邪」(單項體育協會)爭議,台灣在2017年修改了《國民體育法》,雖然明確賦予體育署監督考核與輔導各單項體育協會的權利;不過,該次修法對於中華奧會依舊投鼠忌器。除了明訂政府與奧會的關係是「伙伴關係」與「委辦關係」以外,政府只能提供經費補助、核定奧會所提出的工作計畫,無權對奧會的人事行政提出監理與要求。

 

依法論法,黃郁婷在冬奧裡表現不得體,中華奧會與滑冰協會還沒說話,隨即要求政府痛責她,還勒令她回國?體育署甚至總統府並沒有這樣的權力。

 

某個程度上,黃郁婷的行徑,其實與兩個月前立法院打算修法法辦退役將領到中國發表諂共媚共言論如出一轍。當時國防部與退輔會上窮碧落下黃泉地尋找各種法制意見,就是找不出任何可以法辦退將「散播不實言論」的法條(修法意見);原因無他,這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刑罰只能規範「行為犯」,不能處理「思想犯」。

 

同理,黃郁婷在冬奧前線上傳她穿著中國隊服練習,侮辱自己的國家,「敵我不分」,甚至「賣國求榮」,但這終究只屬於言論層次,如果中華奧會與滑冰協會不說話,要求政府直接出手去處罰這些「不愛國的人」,如此越俎代庖,勢必引來朝野互相指謫,各方政治力介入,後遺症無窮。

 

這樣的說法並非認為黃郁婷的行徑不嚴重,相反地,黃郁婷去年接受國家100萬元的贊助,她處心積慮在北京冬奧期間貼出一段她過去穿著中國隊服練習的影片,引發軒然大波後還強辯「運動沒有國籍之分」,又在比賽之後宣稱自己「好像在主場比賽」,在她行將退休的年紀,這當然是一個「政治敏感度很高」的運動員。國家的刑罰不能處罰人民言論,不能管人民愛不愛國,但面對這種毫無國家意識、又不願道歉的的運動員,台灣社會卻應該用力撻伐。而當這樣的行徑遭人唾棄,宛若過街老鼠,又何須再以法律相繩?

 

此外,今年還有四川世大運、杭州亞運兩場國際綜合性賽會在中國舉辦,若再有黃郁婷此等行徑出現,勢必將重創國人對於國家運動員信心,傷害台灣人的國家意識。體育署應該立刻亡羊補牢,啟動《國體法》43條的行政權責,對各單項體育協會積極監管,對於領取國家補助的國家運動員也應提供適當的勤前教育,為其出國在外的言行劃出紅線。

 

台灣是個開放的民主社會,有人對黃郁婷口誅筆伐,自然也會有人對她的行徑擊節叫好;既然看法各異,那政府就更需要就事論事、依法行政。面對一個行為言論脫序的國家運動員,民間有民間的看法,政府有政府的角色,台灣在應對時必須謹記過猶不及,小心被幽微細緻的統戰拖著走。
 

 

關鍵字: 愛國 黃郁婷 統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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