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蝸藤專欄:捐市長薪水和辭立委是「道德勒索」 有礙台灣民主

黎蝸藤 2022年11月16日 07:00:00
美國被推選為首任總統的華盛頓,一開始曾設想過不拿薪水,但經過思考和分析,反而為總統拿薪水訂立了一個先例,還被寫入憲法。(維基百科)

美國被推選為首任總統的華盛頓,一開始曾設想過不拿薪水,但經過思考和分析,反而為總統拿薪水訂立了一個先例,還被寫入憲法。(維基百科)

筆者最近第一次關注台灣九合一選舉,發現一些台灣候選人頗喜歡進行「道德勒索」。

 

一個例子就是,在新竹選舉中,國民黨候選人林耕仁(大仁哥)公開宣佈,一旦當選就會「捐獻」所有市長薪金,給「新竹公益團體」。

 

另一個例子是,在台北選舉中,國民黨候選人蔣萬安宣佈,在最後兩周,將辭去立委職務,全力選市長,不難看出,他辭職主要是要標榜自己「義無反顧」,以顯示自己的「高風亮節」。

 

這兩個例子頗有共通之處,事實上,沒有人要求市長必須無薪工作,也沒人要求選公職必須要辭去現在的職務。兩人的做法,都是「多走一步」,以顯示自己位於道德高地。

 

首先討論一下大仁哥的做法。

 

就算沒有「賄選」疑惑,林耕仁選後捐市長薪水的做法也是一種「道德勒索」。(圖片取自林耕仁臉書)

 

不得不說,大仁哥該行為,有很大的「賄選」嫌疑。這裡有五個關鍵點:

 

第一,這是他自己掏腰包,拿自己的錢,不是提出一種政策。

 

第二,大仁哥的承諾書原文:「全數捐予新竹市公益團體」。這不是泛泛而談的公益團體,不是其他地區的公益團體,而是特指的「新竹市公益團體」。受惠者,往小裡說是「新竹市公益團體」的成員,往大裡說是整個新竹市的人,無論是大是小,都是他的選民。

 

第三,只要大仁哥當選就會捐,沒有其他任何前提條件;大仁哥不當選就不捐。於是,當選與否是他捐不捐錢的唯一條件。

 

第四,大仁哥在選前事先張揚。有的政治人物當選了總統之後,確實也把自己的薪水捐出來(這也不好,見後),但區別是選前,還是選後宣佈這麼做。如果是選後,隨便怎麼捐都是自由。但選前宣布,就構成「邀約」,形成交換條件。

 

第五,大仁哥還通過新聞報導、現場造勢、臉書公佈、社媒傳播,廣爲人知。這種做法,構成「積極地」向公衆提出賄選邀約的實際行爲。

 

舉出兩個假設的例子。

 

第一個例子,如果一個巨富競選某地市長,選前大肆聲張,說自己一旦當選後,會自己掏腰包,給該市市民每人發100元。這個例子,每個人都會覺得不對勁。

 

第二個例子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候選人A宣佈,一旦當選,會增加對教育的撥款,改善教師待遇。第二種情況,候選人A宣佈,一旦當選,自己掏腰包,拿錢出來給本市教師協會組織捐贈幾千萬元。對比這兩種情況,絕大部分人也能看出之間的區別。前者是一種「政策」,每個候選人都會有爭取的目標群體,進行利益傾斜。後者用自己的錢,涉嫌「賄選」,用自己的錢,影響教師投票抉擇。大仁哥的情況就類似後者。

 

儘管各地法律不同,在法律上能否構成賄選有爭議,但在法理上,這種行為屬於「自己出錢收買選民」的嫌疑是相當確鑿的。

 

就算沒有「賄選」的疑惑,大仁哥這種做法也是值得批判的,就是不正當地進行「道德勒索」。

 

在中國古書《呂氏春秋·察微篇》中有「子貢贖人」的寓言。說的是魯國有一條法律,如果某人能把淪為外國奴隸的魯國人贖回來,那麼魯國將給予一筆經濟補償或獎賞。有一次,孔子的學生子貢贖回了一個魯國人,但他拒絕了魯國的經濟補償。孔子就說「這下子再也不會有魯國人去贖人了」。

 

理由很簡單,魯國希望更多人被贖出來,但贖人是要付出財力物力的,魯國政府給予金錢,無論作為經濟補償也好還是獎賞也好,才能鼓勵更多人去把「同胞」救贖出來。贖人之後拿錢,正是這種刺激政策的本意。子貢自以為「高風亮節」,結果給魯國人訂立了高的道德標準,以後贖人的人再拿獎賞,就在道德上低了一頭。不但缺乏財力的窮人不會再去贖人,有餘力的人也思考再三。於是一個好好的政策,就被這種「高風亮節」破壞了。

 

無獨有偶,西方也有這樣的故事。

 

美國被推選為首任總統的華盛頓,一開始曾設想過不拿薪水,正如他在軍隊當總司令抗英的時候一樣。華盛頓本身是巨富,薪水對他而言九牛一毛,而他服務國民之心拳拳。因此,在他自己看來,不拿薪水順理成章。然而,經過思考和分析,他最終決定拿薪水。華盛頓這種做法不但沒有貶低華盛頓的人格,反而為總統拿薪水訂立了一個先例。美國總統拿薪水還被寫入憲法。

 

華盛頓拿薪水為什麼值得稱頌?

 

第一,如果華盛頓不拿薪水,那麼以後的人在拿薪水方面就設立了過高標準的先例,搞得好像不宣佈不拿薪水,就有道德缺陷。無論對選民還是候選者,都設立了一個高期望。對選民而言,如果有人「膽敢」拿薪水,那麼他們就會認為這人道德低下,不會選他。對候選人而言,有了這樣的道德壓力,和選舉壓力,就算自己想拿薪水,也不好去拿了。

 

第二,不拿薪水的無償工作,妨礙了收入不高的人參與政治。華盛頓是巨富,拿不拿薪水當然關係不大。但很多其他有誌於服務社會的人,薪水對他們而言是必須的生活來源。於是到了最後,只有巨富才能參選。民主是鼓勵參與的政治,不拿薪水無疑嚴重妨礙了選舉權,妨礙了民主。

 

第三,換個角度看,人不可能超越常規地無私,沒有人「應該」白白幹活不拿報酬。於是,人民也有理由懷疑,候選人高調宣佈以後要免費工作,是不是眼裡看著更大的利益。無論是否「真貪腐」,只要人民心中有這種懷疑,就不免產生各種「陰謀論」。腐敗和不信任,都對民主社會更大的腐蝕。

 

美國的華盛頓例子,和中國子貢贖人的寓言,在道理上高度相通。對東亞社會而言,民主較為脆弱,那種貪腐和不信任,更有土壤,對民主的侵蝕更大。

 

蔣萬安如果要「全力」選市長,請假即可,根本不需要辭職。(攝影:王侑聖)

 

再說蔣萬安的辭職。蔣萬安身為立委,任期是到兩年之後,無論選市長是否成功,都不改變自己的任期。這和一些候選人,辭職市長或副市長,再去選市長有本質分別。因為那些人的職位本來就是到選舉完畢不久而已。更何況,一些候選人選本市市長時辭去副市長的職務,還可以避免角色衝突。蔣萬安的立委身分和選市長,沒有角色衝突之虞。如果要「全力」選市長的話(很奇怪,難道未辭職前就沒有全力在選?),請假即可,根本不需要辭職。

 

於是,蔣萬安的辭職,同樣是為了訂立一個高的道德標準,暗示著不辭職就不夠「全力」,不夠「心誠」,不夠「義無反顧」。雖然比大仁哥稍好,但在性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對其他人的一種「道德勒索」,同樣不值得稱道。

 

有趣的是,我們一般認為,道德標準高於法律標準。國民黨人熱衷於把道德標準提得這麼高,但自身的法律標準卻反而不高。這裡的法律標準是廣義的,包括法律和規則。

 

比如,一年前國民黨選主席,張亞中先違反不負面攻擊的競選公約,根據規則,就可以DQ(褫奪候選資格)。然而,應該執行法紀的時任黨主席江啟臣,反而指責準備依法辦事的選舉監測委員會,對張亞中百般呵護。到最後,規則不是規則了,競選公約就似乎從來沒有存在過一般。

 

又比如,前面說過,大仁哥宣言「當選後向本地機構捐工資」已經涉嫌「賄選」。他的另一件事,即有關高虹安的「爆料風暴」,同樣涉嫌違法。台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第98條就有,用「非法手段」,意圖「妨礙他人競選」的罪名。

 

爲什麽是非法方式?未經授權公開他人文件和資訊,一定涉嫌非法的。但如果是新聞機構,可以用「新聞自由」、「公衆知情權」、「公衆利益」作爲抗辯理由。比如上報和鏡傳媒公開高虹安的辦公室內部文件單據,都可以用這個理由。

 

所以,一般爆料風暴的程式是,新聞機構爆料,政黨跟上追打。但是,大仁哥倒好,作為候選人,自己親身上陣,向新聞機構宣佈,唯恐鎂光燈沒有射中自己。大仁哥是新聞機構嗎?不是。於是他的做法就涉嫌「非法手段」。

 

至於「妨礙他人競選」的元素,這就更符合了。大仁哥的做法,不就是為了讓別人選不上嗎?

 

當然,能否吿入不好說,至少報案的標準肯定是達到了。我們可以看一個對比的例子。國民黨徐巧芯爆料陳時中「鹹豬手」的「拜登照」,就被民進黨議員用這條罪名報案。注意到,徐巧芯的「爆料」,是合法取得的在公眾場合合法拍攝的照片,而大仁哥的爆料是「非法手段」。因此,沒有理由不可以用就大仁哥的做法去報案。

 

可見,大仁哥爲了選舉贏得網絡聲量,就連法律考量也拋在腦後。這樣急吼吼,再怎麽說也是吃相太差吧?

 

綜上所述,在民主選舉中,「道德勒索」妨礙民主要不得;與其拔高自己的道德標準線,還不如先老老實實把基本的遵守法律規則先好好實踐。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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