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宏專欄:刪除《預算法》第83條第4款的玄機

陳嘉宏 2024年04月08日 07:02:00
刪去「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的事項,將衝擊即將提出的「國造潛艦」特別預算案。(台船提供)

刪去「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的事項,將衝擊即將提出的「國造潛艦」特別預算案。(台船提供)

國民黨立委徐欣瑩在4月1日提出特別預算修法草案,刪除特別預算緊急動支條款;沒想到4月3日就發生花蓮大地震被「神打臉」。徐欣瑩忙不迭地說,中央政府今年編列74億第二預備金、20億災害準備金,這才是救命錢;而行政院日前核撥給花蓮的3億元,就是去年通過的法定預算,並不是特別預算,她的修法草案跟這次震災毫無關係,希望外界勿扭曲抹黑、指鹿為馬。

 

到底誰在「指鹿為馬」?只要攤開《預算法》的現行條文與徐欣瑩的草案,全部無所遁形。

 

現行《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同法第84條規定:「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而徐欣瑩的草案是這樣修的:

 

一、在《預算法》第83條後加上但書:「前項第4款特別預算,須經立法院之同意始得提出。」

 

二、將第84條緊急動支的文字敘述全部刪除。

 

若依照徐欣瑩白紙黑字的修法草案通過,將會造成兩個後果:

 

一、行政院還是可以編列「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的特別預算,但必須經立法院「同意」才能送到立法院,這是明白侵犯行政院的預算提案權,幾乎可以直接確定違憲。

 

二、前三項的「緊急動支但書」已遭到刪除,所以,屬於「重大災變」的特別預算,若未經立法院三讀審議,行政院一毛錢都不可以先動支。

 

所以,指控徐欣瑩的修法案是卡住國家重大災變時的救命錢,哪裡「扭曲抹黑」?何處「指鹿為馬」?

 

誠然,這次行政院撥補給花蓮的3億元就是從行政院的災害準備金而來,不過,外界恐怕得慶幸這場花蓮震災是發生在4月,若是發生在年底,行政院的二備金與災害準備金可能已經用罄,那花蓮災民不就去喝西北風?也該慶幸這場震災規模遠不如當年的九二一,亦非4年前來得又急又快的世紀疫情,否則區區數十億的二備金又要如何緊急支應龐大的經費所需?

 

截至目前,在野黨已針對特別預算編列條件「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至少提出6項修法草案,多數以直接刪除第84條第四款為標的。其實,早在1998年,當時的立委彭百顯、高育仁就曾質疑,行政院將當時的第二高速公路、台北捷運,甚至購買高性能戰機(F-16採購案)時而以總預算編列,時而用特別預算支出,有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因此提出釋憲。不過,大法官釋字第463號解釋文指稱:「如多數立法委員審議特別預算時認有不符法定條件者,自得決議刪除,或要求行政院重新編製。」「有關該等預算之數額、所佔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自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而為決定。」

 

簡言之,大法官認為,預算的提出與編列是行政權核心,立法院的責任在於審議、刪減以及做出通過與否的決定,所以並無「以特別預算編列重大建設經費違憲」的說法。也因為釋字第463號,從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到蔡英文,歷任政府都曾以《預算法》第83條第4款的規定提出不同名目的「擴大公共建設條例及預算」。立法院的責任在於透過審查幫民眾看緊荷包,而非綑綁行政院手腳不准提出特別預算;更非直接違反《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越俎代庖提出另個更大的錢坑法案。

 

如果讀懂釋字第463號解釋文,當知在野黨一方面限縮「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的特別預算案,另方面卻又由國民黨總召傅崑萁提出《環島高鐵建設特別條例》、《花東快速道路特別條例》,未來還要排審《國道六號東進花蓮特別條例》,總值達2兆金額的特別預算,到底有多荒唐。也由於歷屆重大國防投資多以特別預算方式行之,外界可合理懷疑:刪去「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的事項,意在即將提出的《國造潛艦特別預算案》—在賴清德已宣示「一次造完後續7艘潛艦」下,用修改《預算法》規避卡住國造潛艦預算的政治責任,這才是真正的玄機。

 

當重大軍事採購案無法以「重大政事」為由提出特別預算(同條第一項的緊急設施或戰爭事由均不適用常態型的軍事採購),將直接造成我對外軍事採購的困難;試問,如果相關預算必須年年審議,代表台灣官方無法確定付款期程,賣方又如何同意這項來自台灣的軍購案?

 

行政院列預算,立法院刪預算,行政立法各本於憲法職權,也以此來明辨彼此的政治責任,可謂民主國家皆然。無論是蔡英文的《前瞻基礎建設計劃》,或賴清德可能提出的《國造潛艦特別預算案》,因為不敢承擔刪減預算的政治責任,卻修改行之數十年的預算法制規定,直接侵犯行政部門的預算編製權,這絕非在野黨所當為。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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