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引起外界對老舊危險公寓的重視,促進政府修法。(高雄市政府提供)
高雄市「城中城」大樓火警釀46人罹難,是近年最嚴重的火警意外之一,讓政府更加重視老舊公寓大樓的安全問題。立法院院會今天(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須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城中城大樓老舊,無設立管委會、消防安檢也有疑慮,導致火警發生時,大火一路向上竄燒,導致許多住戶逃生不及,最終46人罹難,亦有多人輕重傷。事發後,為強化公共安全,立委火速推動修法,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及《建築法》部分條文。
三讀條文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確保居住品質。
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營建署長吳欣修日前也在內政委員會說明,所謂「有危險之虞」的標準,包括結構疑慮、公共消防檢查不合格,屢次要求但未獲改善等不良記錄的公寓大廈。至於成立管委會的時限,則會待法案公告後,與地方政府開會訂定。
三讀條文也要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維護管理工作。至於非危險公寓大廈,則不在這次修法適用範圍,仍依現有輔導機制處理。
有關這部分,內政部也補充,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列出8000萬的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以加速提升危險公寓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罰則部分,條文明定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增訂條文,若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任期直到成立管委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以利辦理相關公共安全事項。
另外,三讀修正後的《消防法》第9條條文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在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修。
至於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考量該類設備種類較為簡單,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修正後,提供自行檢修申報的方式,供管理權人選擇。
此外,立法院也通過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1,增訂供公眾使用的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若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