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7度引用媒體照作梗圖記者告侵權 北檢認合理使用不起訴

上報快訊/賴婕羽 2023年12月11日 14:57:00
藍委王鴻薇2021年因使用媒體拍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照片做梗圖,遭拍攝地張姓攝影記者告違反《著作權法》。(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藍委王鴻薇2021年因使用媒體拍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照片做梗圖,遭拍攝地張姓攝影記者告違反《著作權法》。(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2021年間,因使用媒體拍攝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照片做成梗圖,且7度用於王鴻薇臉書粉絲專頁,遭該照片拍攝者張姓記者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不過,台北地檢署認為,王鴻薇張貼圖性質為「戲謔仿作」,屬合理使用範疇,並且對張姓記者的利益無損害,台北地檢署今天(11日)判定不起訴處分。

 

據悉,攝影記者張男指控國民黨王鴻薇在踢爆林智堅論文爭議時,自2021年12月20日及2022年6月19日、7月4日、7月6日、7月13日、7月26日、7月27日,7度用把他在新聞網站上公開發表林智堅的照片,擅自去除背景、浮水印,更換其他背景及文字後,放置個人臉書粉絲專頁,且沒有標示他的名字,涉嫌侵害張男著作權,張男告王鴻薇違反《著作權法》。

 

 

檢方調查時,王鴻薇辯稱不知道該照片來源,只是針對時事議題,請助理製作好梗圖,她看過認為沒有問題後,發表在臉書上。該名製作梗圖的林姓助理也表示,該件使用林智堅攝影人像用於政治梗圖,為合理使用,一般在網路上使用他人圖片,都會省略著作人姓名和名稱。

 

檢方指出,林智堅是政治、公眾人物,而他肖像照片在新聞報導上也很常見,很難認定張男拍攝林智堅的攝影著作,有何特殊商業價值,且王鴻薇臉書粉絲專頁貼出的梗圖中,林智堅人像已進行改作,具有「戲謔仿作」、「詼諧仿作」的性質,也無損於原作價值,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疇,因此,認定王鴻薇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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