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昨下修酒駕累犯規定,酒駕累犯調為2次以上,即可吊銷駕照。僅為示意圖。(資料照片/警政署提供)
交通部昨天(22日)公告修正《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實施管理辦法》條文,酒駕累犯定義從3次以上,調為2次以上,即可吊銷駕照,接受酒癮評估治療,且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一年內,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新法於3月1日起上路。
修正條文指出,原本酒駕累犯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達3次以上,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需接受酒癮評估治療規定;但3月1日起,累犯定義下修為酒駕2次以上者,就要接受酒癮評估治療,且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一年內,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才可報考。
修正條文提到,酒駕防制教育訓練,除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外,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療機構,接受12個月、至少12次酒癮評估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
修正條文指出,未能配合醫囑於所定時間接受評估治療超過2個月,或者對醫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行為,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等,醫療機構得終止評估治療,不發給完成證明書。
另外,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癮評估治療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繳費後於實際上課日起計算,因正當理由未逾全期受訓時數1/3離班者,退還半數學費;在班時間已逾全期1/3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