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拍板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立法草案。圖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於牛心灣營區實施戰鬥演練。(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行政院會今天(22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明訂士官兵受悔過處分期間將「不計服役年資」,財產懲罰也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補助金,強化嚇阻違紀。
此外,「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立法草案也拍板通過,完善軍人救濟制度,有望成為台灣第一部保護軍人權益的專法。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草案,國軍為求妥慎處理軍事處所內發生的重大死傷案件,制訂於1930年的《陸海空軍懲罰法》,此次修正重點包含修正調查程序,也納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的「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允許事件當事人及家屬請求調查或參與程序。
為明確劃分司法懲戒與軍事懲罰的憲法關係,該草案也分為「勤務上」及「勤務外」,也明列軍人在非執行勤務時的不當行為,如:酒駕、性騷擾、施用或持有毒品,以及故意觸犯《刑事》法律等,也都將觸犯《陸海空軍懲罰法》。
目期法律明訂,懲罰分為財產懲罰、人事懲罰及紀律懲罰。
據草案內容顯示,士官、士兵紀律懲罰也有大變動,禁錮方式將走入歷史,改以軍紀、法治、心理輔導等方式提供悔改教育,使行為人改過向善,且悔過期將不計入役期與年資。若一再觸法,悔過期遭加長,恐出現「當不完的兵」,無限延後退伍日期。
而財產懲罰原本僅有降級、罰薪,草案也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補助金,甚至有罰款。懲罰種類則多增加士兵「廢止起役」,類似於軍官、士官遭撤職的懲處。
台灣因曾有過戒嚴時期,外界也相當關注台灣是否恢復軍事審判制度。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沈世偉表示,軍事審判目前仍有爭議,但即使尚未推動,也未停止研究。
他指出,國防部期盼與各界一同討論軍事審判轉型議題,將於3月初舉辦大型學術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介紹台灣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及近年的制度修正,並觀察外國處理軍事審判的辦法。
除《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草案外,行政院今天也拍板通過「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立法草案。國防部解釋,目前的軍人權益救濟方式,是依爭議類型而定,因此需通過《訴願法》或機關自訂的行政規則辦理,形成多制、欠缺整合性的局面。
因此國防部認為,「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能填補現行法制上的缺失,成為台灣第一部保護軍人權益的專法,也是重要的里程碑。因草案明訂,面對救濟事件,地方軍事法院將設立權保會處理,權保會成員包含部外委員三人、國防法務官二人,將一同審議軍人權益保障事件。若當事人不滿結果並提出異議,就會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受理案件,但若當事人再不服判決,該事件最後將交由行政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