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6大部份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理由一次看

上報快訊 2024年07月19日 20:00:00

針對4機關聲請暫時處分,司法院憲法法庭今天(19日)下午公布結果,幾乎都裁准。(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19日)下午公布裁定結果,像是聽取國情報告、人事同意、調查權行使、藐視國會罪等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應暫時停止適用條文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為,立院在《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下,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致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憲疑義

 

「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還設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憲法法庭指出在憲法權力分立體制下,除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行使外,對其餘政府人員之彈劾權專屬監察院;至移送懲戒權,除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方式行使外,依法有受懲戒情事的公務員所屬行政或主管機關首長,亦得依法為之,屬行政權一環。立法院對同屬平行憲法機關之行政院院長及所屬部會首長,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是否享有移送彈劾之權,有疑義。

 

「人事同意權行使」,因新法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之有效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亦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之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並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憲法法庭認為,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調查權行使」,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其所得調查的對象或事項等,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這已經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釋示。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的規定,憲法沒明文規定,可能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之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的憲政運作影響甚鉅。

 

「聽證會舉行」,憲法法庭認為,如暫停適用新法,除可及時有效避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原則等極重要公益,及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外,以暫時處分暫停適用,實僅延後規定適用的時點,並未改變規範內容。

 

《刑法》「藐視國會罪」,憲法法庭認為,《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究其規範脈絡,應是配合《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規定所為刑罰規定。因此犯罪的構成應以對相關政府官員所課予的陳述義務為前提。因這些刑罰前提所在的規定均已暫停適用,此條刑罰規定如不暫停適用,則因任何人都可能為犯罪而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從而被告發人將因本條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職權行使法其餘規定,經核尚無暫停適用之迫切必要性,此部分暫時處分聲請應予駁回。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之情形時 (按:聲請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已逾六個月,或因情事變更 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評決裁定撤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將在8月6日行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應在11月6日前宣判,但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現有15名大法官,有7人將在10月底任期屆滿。(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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