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顏寬恒一審因貪汙案遭判決,國民黨選擇較輕的規定,並未立即將其停權。(翻攝畫面)
顏寬恒因涉助理費案今遭台中地院依貪汙罪重判7年10月,針對後續是否停止黨權?國民黨中央僅稱,待本案判決確定結果再來處理。不過,根據〈國民黨黨員違紀處分規程〉第8條規定,黨員只要涉犯貪汙一審判決有罪,就須由考紀會先行停權,但國民黨卻對此避而不談,反而「繞道」改以同規程第20條第1項規定,要視最終判決結果來認定是否撤銷或開除黨籍,遭質疑藉此袒護顏寬恒。
對於顏寬恒一審判決,國民黨指出,本案判決尚未確定,且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認事及用法皆有違誤。支持顏上訴以捍衛清白,望法院明察,以維法制。有關黨紀處分的部分,依現行黨紀處分規程第20條第1項,待本案判決確定的結果再來處理。
不過,根據〈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8條規定,黨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考紀會先行停止其黨權,其中第一項就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性侵害、賄選等犯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保釋金具保、羈押或一審判決有罪。」
國民黨今上午聲明卻繞過上述第8條規定,避重就輕地以第20條第1項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如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共利益或黨之聲譽者,得處以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未正面回應是否對顏寬恒停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