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安條例》今天通過三讀,對於軍方與中科院演訓或武器研發對海射擊時,船隻不聽海巡署警艇勸導仍硬闖管制海域者,也適用此法取締送辦。(海巡署提供)
立法院會今(18日)天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雖外界關注軍事迷拍攝戰機起降是否觸法?國防部立即對外說明,拍攝未影響戰機起降安全並不禁止。軍方人士表示,《營安條例》三讀後,讓過去軍方與中科院在進行演訓或武器研發對海射擊時,經常有船隻不聽警戒的海巡署警艇勸導,仍硬闖管制海域,這種行為未來將可以依法進行取締並移送法辦。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月20日初審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保留4條條文送委員會協商,委員會於12月8日進行黨團協商僅修改罰則後,在18日經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三讀條文規定,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視為軍事機關。
軍事營區的範圍就包括軍事機關(國防部與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所公告管制的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軍方人士指出,該規定除是規範陸地上的演習與訓練場域,海面上的射擊與演訓管制海域也適用。
該名人士指出,近年來陸軍、軍備局與中科院,在進行年度對海火砲射擊演訓,或武器研發所進行的火砲、飛彈的測試,尤其是屏東的九鵬基地與宜蘭大福兵試場;雖早已公告射擊海空域以及管制時間,一般民航機都會遵守其管制時間與區域,但海面上就不同了,雖海軍與海巡署都有派艦艇在管制海域外警戒,但就是經常有船隻不遵守其管制時間,擅闖射擊管制海域,迫使演訓部隊或測試武器單位得停下來,一直要等船隻離開管制海域後,才能再進行射擊。
軍方人士指出,《營安條例》三讀通過後,若警戒的海軍、海巡署艦艇以及岸上部隊提前發現船隻朝向管制海域駛來,經廣播勸導不聽,仍硬闖管制海域後,經海巡署警艇搜證後,就可依法強制驅離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移送法辦。
營安條例在審查期間,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就指出,目前軍事營區,包含公告的軍事演習及訓練場域的安全維護與勤務執行,欠缺相關法令,影響軍事演訓執行及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此次立法後,軍事營區安全維護將有法律規範及保障。條例通過之後,有7項行政命令及4項公告將一併修正。未來在該條例的實行細則上,會對執行的範圍明訂的更清楚。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也規範,遙控無人機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條例規範除規範未經許可不得在營區內及營區外從事不同樣態的偵查行為及罰則外。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並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