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就法律的公平性或情節的嚴重程度,國務機要費案與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及二次金改等三案,都不該相提並論。(本報資料照片)
短短10天內,陳水扁分別以電視專訪及公開記者會的方式談了兩次當年的扁案,雖然看似在講同一件事,但兩者的內容與意涵其實完全不同。包括陳水扁在內的許多人總是習焉不察,或刻意混水摸魚將兩件事攪和在一起,這也是過去14年來,扁案始終像麻花球越解越糾結的原因。
第一件事是陳水扁在華視節目「三國演議」裡說道,有人說阿扁的太太非常愛錢、貪錢,所以才連累阿扁,「我做事,是我的事情,我絕對一肩挑,我不會推卸責任,你可以說吳淑珍不會理財,但絕對不是所謂的貪汙犯罪。」
第二件事是因應國務機要費案重審,陳水扁召開國際記者會強調,國務機要費21項機密外交與資助犒賞餽贈支出,總計1億元3300萬2010元,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絕對沒有不法所得;他無法接受外界對他貪污的指摘,要讓大家充分了解阿扁不是貪污的人。
所謂的「扁案」,其實分為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以及二次金改案等四大案。當初檢方在查緝扁家時,先是以國務機要費案為「破口」,發現在扁家將金流匯出國外,再以此金流查回到國內,才依序爆發了後續幾案。不過,這四案的案情獨立,嚴重程度不一;特別是國務機要費案,在地方法院審理時扁遭判無期徒刑,高院更一審判決又全部改判無罪,與其他涉及貪瀆的三案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絕對不該被拿來混淆視聽。
總統沒有特別費,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就是政務官與地方首長的特別費,不能說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當年可以用「大水庫理論」為特別費脫罪,總統拿的國務機要費就是該死;不能說兩次的《會計法》修法案,從「假發票報銷」除罪化出發,已經將所有有特別費的首長與公職人員除罪,卻獨獨留下國務機要費就是要整死陳水扁及當年他身邊的幾個幕僚。法律不能獨厚(薄)於一人,這種執(立)法者的恣意妄為,更有違《憲法》平等權。
所以,陳水扁說他沒在國務機要費裡貪瀆是對的,對於他被迫攤開當年以國務機要費執行的若干機密外交任務,以捍衛自己清白的情節,也令人感到同情。不過,國務機要費案不同於龍潭購地等三案,國務機要費案被誣陷、被雙標,卻不等同於陳水扁在龍潭案、南港案、二次金改案沒有「拿了不該拿的錢」。
陳水扁是政治明白人,回頭再看14年前的扁案,他自己一定很清楚:如果不是內心有鬼,在檢方查察國務機要費案時,瞎掰出所謂的「南線專案」被拆穿,導致自己誠信破產,國務機要費案不可能就此成為扁案的「破窗」。而在台灣早年政治獻金法制未上軌道,且國民黨有龐大黨產形成政黨不公平競爭的情況下,如果他也能扮演好挹注同志競選經費的「善良管理人」角色,而非將其中的一部份匯出國外,把「建國基金」變成扁家的「海外購屋資金」,他也不會在扁案爆發之後,失去民進黨及及其同志對他的政治支持。
不管當時國民黨如何惡整他,陳水扁把錢匯出國外才是他在整個扁案裡的硬傷,是這件事讓支持者感到蒙羞,也逼得當時的民進黨絕塵而去。拿他自己在國務機要費案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順帶為其他三大案遮羞喊冤,這是在避重就輕,更不夠磊落。
無論就法律的公平性或情節的嚴重程度,國務機要費案與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及二次金改等三案,都不該相提並論。民進黨身為執政黨,有責任糾正當初這種因人設事的立法,儘速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至於陳水扁,他盡可以就當時所遭受的不公平法律程序喊冤,但他把不該拿的錢匯出國外,卻始終未就「海角七億」坦承以告、向支持者真心懺悔,這才是他始終得不到支持者原諒,特赦案未能獲得台灣社會支持的主因。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