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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被告可提憲法訴訟

徐葳佑 2022年06月11日 10:00:00
前總統府侍衛室少校吳宗憲因私菸案被判10年4月重刑。(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前總統府侍衛室少校吳宗憲因私菸案被判10年4月重刑。(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國安私菸案」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前總統府侍衛室少校吳宗憲、張恒嘉等14名被告,依《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多不等的刑期。對於判決結果,前台中地院法官、現為「洛誠法律事務所」律師的張淵森表示,被告若遭最高法院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而判決確定,很可能因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違憲,被告可以提起憲法訴訟,大法官若認同違憲,恐將此案件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判。

 

所謂「罪刑相當原則」,是指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也就是行為的危害程度愈高,法定刑愈高。行為的危害程度愈低,法定刑也愈低。

 

張淵森表示,就《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的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基本上可以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罪相當重,等同於《刑法》中「重傷因而致人於死」罪的刑度,甚至比擄人勒贖罪的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還要重。

 

張淵森認為,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與用私人車輛載運漏稅物品,只是車輛種類的差別而已,用私人車輛載運漏稅物品不會以刑事處罰,但用公家的車輛就判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該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就算被告是公務員,用公用車輛去處理私事,以刑事處罰也不至於判到這麼重。

 

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的法定刑度很高,一般認為是為了維護公務員的清廉、防止公務員用公務車輛做違法的行為。然而,與維護公務員的清廉相較之下,該罪很可能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而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

 

張淵森預期,如果到最高法院三審依然適用該罪而判刑這麼重,受不利判決的被告很可能提起憲法訴訟,主張該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如果獲得大法官的認同,大法官會將此案件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判,不僅耗費司法資源,也重重打擊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

 

私菸案判決結果若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可能違憲而重新審判。(圖片取自王定宇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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