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23日)通過吸毒駕車修正草案,期望如同防酒駕一般,達到遏止效果。示意圖。(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行政院今天(23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針對吸毒駕駛開車者,最重處3年徒刑,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若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極易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為免悲劇一再發生,如同防制酒駕作為一般,嚴懲毒駕,已成為政府現階段強力執行之重要政策之一。
法務部說,除責令全國檢察機關嚴辦重懲毒駕犯行外,更積極推動《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修正,一方面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使第一線檢警同仁執法能更有成效;另一方面,採取全面處罰法律規範,以杜絕任何僥倖之徒。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修正草案,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就構成刑責,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行政院會也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如:現役軍人駕駛的車輛,屬於軍用交通工具,將加重刑責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