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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併購案附帶負擔條件 大富媒體、凱擘遭公平會重罰共1億元

上報快訊/賴婕羽 2024年01月17日 13:50:00
公平會昨天(16日)宣布,大富媒體、凱擘違反2010年併購案通過時的第五項及第八項附帶負擔條件,各重罰5000萬元,總計1億元罰鍰。(圖取自Pixabay)

公平會昨天(16日)宣布,大富媒體、凱擘違反2010年併購案通過時的第五項及第八項附帶負擔條件,各重罰5000萬元,總計1億元罰鍰。(圖取自Pixabay)

公平會昨天(16日)宣布,大富媒體、凱擘違反2010年併購案通過時的第5項及第8項附帶負擔條件,與其他有線電視業者共同經營、聯賣頻道節目,有市場力量濫用及市場封鎖的疑慮,因此公平會依違反《公平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對大富媒體、凱擘各重罰5000萬元,總計1億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2010年間大富媒體為了取得凱擘及其旗下12家有線電視系統,因此向公平會申報結合。當時,公平會考量大富媒體和台灣大哥大集團間形式上雖然屬於不同經營主體,但雙方關係密切,為了避免造成市場力量濫用或市場封鎖的疑慮,因此在決定書中增加13項負擔條件。

 

公平會強調,負擔條件均是結合申報過程中,大富媒體、凱擘主動提出將會遵守,考量後才同意該結合案。但公平會調查發現,凱擘公司旗下12家有線電視業者長期在未經公平會同意情況下,與台灣大哥大集團的台固媒體旗下5家有線電視系統,以及浩鳴旗下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基本頻道採購、頻道租賃、客戶服務等有線電視重要核心業務共同營運、共用人力資源。

 

同時,凱擘在銷售代理的頻道節目過程中,也與台灣大哥大集團的優視傳播,以及浩緯、浩鳴等頻道代理商共同銷售頻道,明顯沒有未履行結合負擔內容。

 

 

公平會指出,凱擘透過旗下12家系統經營者與其他7家有線電視系統共19家共同經營,再與其他頻道代理業者聯賣頻道節目,來增強在有線電視產業上下游的市場力量,有市場力量濫用,以及市場封鎖的疑慮,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的秩序。

 

公平會表示,凱擘的母公司大富媒體作為負擔履行義務人,卻任由凱擘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共同經營,並與其他頻道代理業者共同銷售頻道節目,還未加以管理、監督。因此,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各新台幣5000萬元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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