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方答辯】社會防衛論把死囚當敵人 學者:即便是納粹戰犯也不應處死

胡宥心 2024年04月23日 14:25:00
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今天(23日)進行言詞辯論。(張哲偉攝)

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今天(23日)進行言詞辯論。(張哲偉攝)

針對死刑存廢,憲法法庭今天(23日)進行言詞辯論,交互詢問部分,主張廢死違憲的律師團率先提問,鑑定機關、人權會委員高涌誠庭上火力全開,他表示,從人權立場上應該廢除死刑,國際間沒證據證明死刑有嚇阻效果,若國家要用死刑作為合法刑罰前提,是應該舉證死刑有嚇阻效果,如果無法舉證就不能認為死刑合憲。

 

針對死刑的嚇阻效果,庭上多有論辯,高涌誠表示,人權會使命是依據國際人權標準研究國內法律跟修憲建議,他們為了這次憲法法庭辯論,也跟國際人權組織聯繫,針對台灣特別情況有報告,關於死刑的嚇阻效果其實備受質疑,每次執行死刑,號稱嚇阻若干起殺人案證據,但現有的研究沒有提供死刑嚇阻的效應。

 

高涌誠說,美國國家科學院專家認為,現有的研究沒有提供死刑嚇阻的效應,所以人權會認為,「沒證據證明死刑有嚇阻效果,因為國家要用死刑作為合法刑罰前提,所以國家必須舉證死刑有嚇阻效果,如果無法舉證就不能認為死刑合憲。」

 

聲請釋憲方的薛煒育律師問到法務部曾經發新聞稿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沒禁止死刑,他想了解人權會對死刑態度? 高涌誠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不能只看第二項,就認定沒廢死的國家,犯罪情節重大就可以判死,「這相當荒謬,因為第六條第一項有基本要求,對於締約國規範是任何人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取自法務部)

 

 

高涌誠說,這次法庭之友有些意見書中提到死刑固有恣意不可能免除,這樣根本無法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項要求,怎麼可能直接跳到第二項,再用反面解釋可以執行死刑,完全理解錯誤。且第六條第六項有明確要求「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因此很多依此執行死刑判決都已經違反該公約主張。

 

高涌誠說, 人權會這次邀請英國非營利組織死刑專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撰寫台灣死刑報告中,提到2010年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死刑犯聲請釋憲不受理,也是因為錯誤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當時大法官解釋國際法時犯錯,這也顯示當時大法官不熟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國際人權社群都有關注且評論,他希望在憲法法庭應該要有確實理解該公約的精神在第一項跟第六項。

 

 

至於外界質疑憲法法庭沒有民意基礎去決定8成民意反對的死刑廢除,台大法學院特聘教授顏厥安提出論辯,他認為,大法官經過總統任命、國會同意,具有雙重民意基礎,反而是宣告死刑的法官、檢察官沒有任何民意基礎,反而是行政權才是沒間接民意基礎,因為行政院長都沒經過國會同意。

 

顏厥安認為,雙重民意基礎的大法官來決定死刑是否違憲沒有不適當,而且限制國家權力不能繼續膨脹,符合憲法學理安排,沒有跨越立法權核心領域。他也想提醒,歷來大法官做很多事救了台灣,例如同婚法案、《憲法》解釋261號救了台灣民主,大法官每個解釋案也許不是大家滿意,但實現就是鞏固台灣民主。

 

律師李念祖提問,現在社會防衛論主張「把死刑犯當社會敵人」,因為罪行重大到某種程度就是與社會為敵,可以判死處理,假設只要敵人就可以處死?納粹戰犯等該不該使用死刑?

 

現在社會防衛論主張「把死刑犯當社會敵人」,律師李念祖問,因罪行重大到某種程度就是與社會為敵,可判死處理,假設只要敵人就可以處死?(張哲偉攝)

 

顏厥安認為,「敵人刑法」是德國學說,主張把重大犯罪者當敵人看待,但在法律上,文明國家對待敵人要受《日內瓦公約》約束,要人道、榮譽方式不能殺害處決。1976年到1981年愛爾蘭共和國對抗英國政府,英軍被抓時,他們拒絕穿囚服、訴求《日內瓦公約》,因為是敵人要榮譽對待,所以真的要罪犯當敵人的話,地位完全不同。

 

至於「納粹戰犯」部分,黃丞儀表示,德國戰後廢除死刑,戰後甚至前幾年都有逮捕納粹參與者都沒執行死刑。南非也是,他們有真相和解委員會,未曾處以死刑對付戰犯,而是希望他們說出真相,而非執行死刑。(責任編輯:許雅慧)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