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版《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9月1日記者節正式公布。(取自線上記者會直播)
數位平台如Google、Meta(舊稱Facebook)轉載新聞內容獲取大量廣告利益,卻從不付費給媒體,引發全球新聞業反彈。為比照法國、澳洲立法建立新聞議價機制,國內學者近1年大力疾呼、推動,更選在9月1日記者節公布民間版《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盼剛掛牌的數位發展部擔任主責機關,協助完成立法,讓媒體未來有法律依據,與平台協商收取合理費用。
Google搜尋引擎、Google News和Meta社群平台,大量轉載新聞媒體文章、標題和照片,20年來卻從未付費給媒體,反倒獨攬8成數位廣告,影響媒體生計。近年澳洲、法國相繼立法,建立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機制,光是去年澳洲媒體就從平台收取40.7億元,法國媒體也拿到18.15億元,全球更有20個國家媒體成功向平台收費,但台灣政府處理態度消極,至今各部會仍在互踢皮球。
為此,國內跨領域學者與業界串聯,自去年起積極倡議、推動,今天第4度開記者會疾呼,新聞媒體與平台議價「刻不容緩」,並現場公布民間版《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盼政府加速動起來。
該部草案由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起草,參考澳洲議價法模式及美國相關草案訂定,一方面促進媒體與平台進行商業協商,若談判陷入僵局,也非無限期等待,而是進入仲裁階段,由公正第三方針對雙方報價進行合理的給付金額核定。台灣參考該模式立專法,可促進雙方和諧協商,也能避免議而不決,讓議價過程更明確與迅速,不須經過法律角力和訴訟。
根據草案內容,有資格申請議價的新聞媒體,必須是有成立組織、且服務國內讀者為主的本國媒體,聘有專業編輯人員,有定期產出原創性報導,發行在網路上,並有4分之3原創性新聞報導由專業人員負責編輯。至於媒體規模,公司年營業或捐款收入要達1000萬以上。
至於數位平台符合下列條件,包含每年平均月使用者合計達10億人,有在數位平台上轉載新聞內容,無論是報導全文,或是使用標題、圖片、縮圖、摘要等內容,都必須與符合申請資格的新聞媒體進行協商議價。
王立達說明,該部草案設計多階段協商程序,首先新聞媒體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議價登記,取得資格。若中小型媒體擔心勢單力薄,只要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多個媒體可以共同與數位平台協商議價。
若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協商3個月以上,都無法達成協議,王立達說明,依照該草案,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時間2到4個月,若調解期滿或提前結束,新聞媒體有權請求強制仲裁,對方須在1個月內提出議價資訊,最終由仲裁庭判斷合理的報價。
值得關注的是,該草案第3條建議,媒體與平台議價的主管機關應為數位發展部,王立達直指,依據數發部組織法,該部下設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與數位科技應用事項之政策規劃及執行。」這部法涉及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兩大數位經濟關鍵產業,如何達到合理的資源分配,數發部作為主管機關最合適。
只不過,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也點出,學界推動近1年來,針對新聞議價議題,包括NCC、公平會、文化部等單位,對於自己是否為主管機關有很大歧見,甚至透過管道也得知,數位發展部的新任部長唐鳳對該議題並不感興趣,很希望數發部能有善意回應,其他部會也要勇於承擔責任,「但到今天為止,看到的是政府單位避之唯恐不及。」
林照真表示,民間版草案出爐後,學者們會繼續尋求各方支持,也會向立委們進行遊說與溝通,盼大家重視與媒體發展相關的法案。她強調,推動此法不是單純為了媒體生計,而是為了媒體生計受損而影響的大眾公共利益,國內相關立法「刻不容緩」,盼台灣盡快像澳洲一樣,不須真正動用到強制議價法,就能促使平台主動與媒體進行協商,讓媒體拿回合理費用。